关于栾川龙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000吨高性能钼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审批
河南-洛阳-栾川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0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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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00吨高性能钼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时间:2025-01-03 17:16

洛发改能评〔2024〕11号



****委员会:

你委《关于呈报****20000吨高性能钼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栾发改(2024)10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23〕383号)及我委《关于转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洛发改环资〔2023〕10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查,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现将我委批复同意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此节能审查意见是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项目的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项目建设涉及的产业政策、环境影响评价、产能政策等其他方面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




2024年12月25日



附件:

**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

建设

单位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

性 质

****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人代表

王**

联 系 人

王飞飞

通讯地址

**市**县庙子镇**村

邮政编码

471500

联系电话

150****1977

传 真


项目名称

****20000吨高性能钼材料项目

建设地点

**县庙子镇

拟投产时间

一期:2025年06月

二期:2027年06月

项目所属行业

C3231钨钼冶炼和C2613无机盐制造

主要耗能种类

电力、天然气

年综合能耗量

(标准煤)

10148.24(当量值)

22291.00(等价值)

项目总投资 (万元)

100000

建设性质

**◆扩建□改建□

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核准□备案◆

项目能源消费和用能结构(主要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及计量器具等):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本项目一期工程用地面积34494.54㎡(合51.74亩),总建筑面积22043.85㎡(办公生活设施中办公楼、倒班宿舍、****泵站位于二期项目土地上),绿地率14.20%。本项目一期工程焙烧钼精矿设计规模15000t/a,钼铁生产线设计规模15000t/a。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焙烧钼精矿生产系统、钼铁生产系统、烟气制酸系统、渣选铁系统以及配套的公用辅助系统生产设施及办公生活区。本项目二期工程用地面积48299.76㎡(合72.45亩),总建筑面积45502.95㎡****中心建于一期土地上),绿地率13.0%。本项目二期工程钼酸铵设计处理规模7000t/a,纯三氧化钼生产线设计规模5834t/a,钼粉生产线设计规模1500t/a,钼(钨)烧结制品生产线设计规模600t/a。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钼酸铵生产系统、高纯三氧化钼生产系统、钼粉生产系统、钼(钨)烧结制品生产系统组成的钼金属材料深加工制备系统以及为生产配套的公用辅助系统。

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耗当量值10148.24吨标煤,等价值22291.00吨标煤。其中年耗电力6856.44万千瓦时;柴油238.93吨;天然气113.11万标立方;年耗新水76.22万立方米。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后,年总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0148.24吨标煤(当量值)、22291.00吨标煤(等价值)。本项目能源消费量占**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数比例(m%值)为1.24%,3≧m>1,对**市完成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影响程度为“一定影响”。项目增加值能耗对**市单位GDP能耗的比例(n%值)0.0522%,n≤0.1,对**市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

(三)有关要求

1.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节能标准和规范,严格落实项目节能报告和评审阶段所提出的各项节能措施,并进一步优化设计。

2.项目建设单位要选用先进、节能、高效、自动化程度高、易于操作的节能设备,有效节约各种能源。

3.项目要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加强节能管理,积极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

(四)请你委切实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本审查意见、项目技术评审意见、节能报告等资料,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

(七)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八)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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