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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 〔2024〕年第24号 | **市2024年第11批次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集体土地10.028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政府批准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机关:****政府 (二)批准文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10月18日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市**区**镇**村2、7组;仙市镇百胜村3、5组;邓关街道太源村1、5、6、11、13组的集体农用地9.2186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5.4248公顷,园地0.6637公顷,林地1.9445公顷,其他农用地1.1856公顷),建设用地0.8099公顷,共计征收集体土地10.0285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 、《****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自府函〔2023〕1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及《****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自府函〔2024〕16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次征地涉及农转非安置人员按照有关政策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征地涉及房屋拆**置采取住房安置和货币安置等方式。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本公告发布后,各征地实施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等各项工作。
****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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