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服务中心)(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
补遗文件(一)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市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服务中心)(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作出如下修改:
(一)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5年01月16日09时30分。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1月15日18时30分
现修改为: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5年02月11日09时30分。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2月10日18时30分。
(二)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2.4条招标范围、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条招标范围要求中:“在招标人规定的投资限额内,(1)工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其他相关后续服务工作。(2)工程施工:施工及后续服务,包含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及整体移交、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协助招标人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办理;协助完成竣(交)工验收以及其它需要配合的相关事宜。本次招标不含设备采购。”
现修改为:“在招标人规定的投资限额内,(1)工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其他相关后续服务工作。(2)工程施工:施工及后续服务,包含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及整体移交、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协助招标人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办理;协助完成竣(交)工验收以及其它需要配合的相关事宜;设备采购。”
(三)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2.6条标段投资额中:“本次招标投资额为3647.11万元,不含设备采购费用,其中工程费用3605.67万元,设计费用41.44万元。”
现修改为:“本次招标投资额为****9300元(工程费用****8400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6400元,基本预备费:974500元),本次招标工程费用控制价****8400元,设计费用控制价410000元。”
(四)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3.1.1条资质要求中:“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有:(1)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2)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注册地不在**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必须提供《**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在有效期内《**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同样有效),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能力”
现修改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有:(1)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2)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五)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3.2条联合体牵头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条联合体牵头人资格要求中:“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现修改为:“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五)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3.1.2条业绩要求中:“√设计业绩要求:近年(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已完成建筑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设计内容至少应包含施工图设计)。注: 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设计成果文件提交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在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予以明确 。
√施工业绩要求:近年(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1(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已完成建筑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业绩资料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类似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时间为准)。
近年已完成业绩是指业绩的完成时间在设定的年限内,招标文件不得另行增加“承接并完成”“中标并完成”“开工并完成”等表述。
□无业绩要求。”
现修改为:“□设计业绩要求:近年(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不少于(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施工业绩要求:近年(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近年已完成业绩是指业绩的完成时间在设定的年限内,招标文件不得另行增加“承接并完成”“中标并完成”“开工并完成”等表述。
√无业绩要求。”
(六)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3.1.3条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中:“□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由设计负责人兼任√由施工负责人兼任,/(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现修改为:“□/□由设计负责人兼任√由施工负责人兼任,/(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七)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3.1.4条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中:“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资格,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现修改为:“具有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资格,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八)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3.1.5施工负责人(建造师,下同)的资格要求中:“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专业)(级别)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现修改为:“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专业:建筑工程(注册专业)(级别)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九)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5条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中:“□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现修改为:“√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十)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4条低于成本报价中:“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招标人应根据最高投标限价的水平,结合市场情况合理设定,例如: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时。但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现修改为:“当投标人投标报价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a.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的85%;
b.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的90%且低于或等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的85%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对其低报价进行说明,阐明理由和依据,并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明。若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则不直接认定为低于成本)(招标人应根据最高投标限价的水平,结合市场情况合理设定,例如: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时。但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十一)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1.2条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中:“□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具备相关法定资格要求。
注: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协议等证明文件。”
现修改为:“√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注: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协议等证明文件。”
(十一)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中:“□无
√有,具体要求:2021年01月10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现修改为:“√无
□有,具体要求: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十二)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2招标代理服务费中:“□不适合(自行招标)。
□招标人支付。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支付标准:按原国家计委“计价格 [2002]1980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下浮20%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填写)。”
现修改为:“□不适合(自行招标)。
□招标人支付。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支付标准:按原国家计委“计价格 [2002]1980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下浮20%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费预估金额:163558.04元(暂按最高限价计算,最终以实际中标金额计算为准)。(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填写)。”
(十三)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设计人员中:
设计人员配备情况:
1、设计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得0.5分,同时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加0.5分,本项最多得1 分;
2、建筑专业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得0.5 分,同时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加 0.5分,本项最多得1分;
3、结构专业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得0.5 分,同时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加 0.5 分,本项最多得 1 分;
4、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得 0.25 分,同时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得0.25 分,本项最多加 0.5 分;
5、暖通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证书得 0.25 分,同时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加 0.25 分,本项最多得0.5 分;
6、电气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证书得0.25 分,同时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加 0.25 分,本项最多得 0.5 分;
7、造价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得 0.25 分,同时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加 0.25 分,本项最多得 0.5 分。
现修改为:
设计人员配备情况:
1、设计负责人: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证书得0.5分,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加0.5分,本项最多得1 分;
2、建筑专业负责人: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证书得0.5 分,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加 0.5分,本项最多得1分;
3、结构专业负责人: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得0.5 分,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加 0.5 分,本项最多得 1 分;
4、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得 0.25 分,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得0.25 分,本项最多加 0.5 分;
5、暖通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证书得 0.25 分,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加 0.25 分,本项最多得0.5 分;
6、电气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证书得0.25 分,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加 0.25 分,本项最多得 0.5 分;
7、造价专业负责人:二级及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得0.25 分,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加 0.25 分,本项最多得 0.5 分。
(十四)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业绩:
1、投标人满足设计企业业绩资格条件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2021 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建筑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设计内容至少应包含施工图设计)得1.5分,本项最高得3分。 (设计单位提供);
2、施工业绩:投标人满足施工企业业绩资格条件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建筑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得1.5分,本项最高得3分。 (施工单位提供)。
现修改为:
1、设计:具有1个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建筑面积不低于48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设计内容至少应包含施工图设计)得1.5分,本项最高得3分。 (设计单位提供);
2、施工:具有1个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建筑面积不低于48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得1.5分,本项最高得3分。 (施工单位提供)。
(十五)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偏差率: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不少于0.5)分。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不少于1分),每低1%扣 (不少于0.5分)。
现修改为: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不少于0.5)分。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1(不少于1分),每低1%扣 0.5(不少于0.5分)。
(十六)初步设计文件、概算已上传,合同以最新上传为准。
(十七)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中:“招标控制价:****1100元”
现修改为:“招标控制价:****9300元”
(十八)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中:“其他:招标控制价:****1100元(其中设计费控制价414400元;施工费控制价:****6700元)。超出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作废标处理。”
现修改为:“招标控制价:****9300元(工程费用****8400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6400元,基本预备费:974500元),本次招标工程费用控制价****8400元,设计费用控制价410000元,超出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作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以本次补遗上传的招标文件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重新下载招标文件。
由此给各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