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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库存废旧生产物料和汽车配件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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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万元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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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
其他 |
1.转让方承诺交易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争议等情况。 2、转让方合法持有标的物并对标的物拥有完整的处置权。 3、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应至现场仔细、认真查勘现场,评估转让资产的实际状况,并充分预估到闲置资产拆卸环境、拆卸难度以及拆卸后的资产状况。 4、意向受让方在申请受让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资产交易合同》,一旦成为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署该合同,接受相应条款的约束。 5、标的物整体转让,须按标的物的现状整体受让。 6、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拆除及后续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7、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付清所有款项后,方可办理标的物的交接、拆卸、切割、装运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在拆卸、切割、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8、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政策,资产状况均以移交时的实物现状为准,资产照片或清单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本次交易资产以现场勘查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交易合同不因标的物数量、重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标的物数量、重量等误差作调整。 9.本次交易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金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10.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看样可直接联系电话号码: 134****1526 进行预约,也可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咨询。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