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才某,男,藏族,1977年5月8日出生
被 申 请人: ****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申请人不****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4年11月25****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答复职责。
申 请 人称:申请人在**州**县子科滩镇桑当路享有权利的房屋,现因南大街南段城市主干道工程,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该项目合法性,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查询邮件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签收,被申请人至今未予以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不予以回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答复期限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综上所述,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单位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县子科滩镇南大街南段城市主干道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该项目于2016年9月22日开工建设,于2017年12月13日竣工。因被征收人才某不同意征收,其房屋未被拆除。涉案项目已经结束,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作为信访事件处理,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公开答复。二、现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内容答复如下:1.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征地批复、征地批文及建设用地呈报资料、农业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方案,征地预公告、征地土地公告、征地土地情况调查表等属于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资料,本次道路建设在城镇规划区内不属于征收集体土地的内容,上述内容和项目建设情况不符。2.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为青政(2015)**号文,《****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该项工作未开展。4.项目已经建设完毕,补偿资金全部发放,房屋拆迁补偿资金涉及被征收群众领取的具体数额,不宜直接公开,申请人可以就具体查询的户主、姓名、****运输局现场查看。5.****交通运输局,专款专用,****运输局向县政府申请自筹资金1053.55万元,用于拆迁资金详见兴交运(2018)**号文。6.征地红线图以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由于该道路在城市规划范围之内,可向申请人提供项目规划建设图纸一份。7.该项目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委托服务合同由****与******公司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以中国邮政EMS邮寄方式(邮单号:119****06867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在**县子科滩镇桑当路有合法的房屋用于生产生活,因南大街南段城市主干道工程,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该项目的征地批复、征地批文及建设用地呈报材料,农业地、****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签收该邮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答复期限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签收中国邮政EMS邮寄的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任何形式的答复或告知,亦未办理**答复期限的相关手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