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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关于**市****公司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认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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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
你公司《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认定的请示》(自东气司〔2025〕5号)收悉。
根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79号)和《****委员会 ****能源局关于印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规定,我委于2025年2月26日****公司就你公司在**市****广场内投资****电站进行现场认定,现批复如下:
一、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广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1台400KVA变压器,1台360KW分布式充电堆配7台直流充电桩,7把枪,共7个充电车位)为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二、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工商业用电两部制电价。
三、2030年底前,免收容(需)量电费。
****委员会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