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名称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1.《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4.《**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225号)第九条: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必须填报《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表》,并按下列要求审批: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二)省直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企业所在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三)地、市直属企业,经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四)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五)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报核发其营业执照部门的同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注: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3.《财政部 ****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第十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四、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各地要指导贫困县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的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帮扶,贫困地****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 3.《财政部 ****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第十一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其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保障部、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4.《关于印发〈**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4号)全文。 |
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七、大力提升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3.《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九)强化部门协作。……****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 4.《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5. 财政部、****保障部、****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二、适当提高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6.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23〕75号)第四条 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专项资**排支出用于对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奖补。 |
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4.《财政部 ****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就业见习补贴……第七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
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 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 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 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 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 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 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 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
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劳动用工备案 | 1.《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 减人员的,****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 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 之十以上的,用人****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 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 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 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 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
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1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
1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1.《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一)人力**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1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军和****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1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1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政府宗教事务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1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建筑物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建筑物,应当经所****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
1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1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1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省****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三十三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 |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省****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三十三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省****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三十三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政府宗教事务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2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政府宗教事务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2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中华人民**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中华人民**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
2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
2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人民政府批准。 3.《**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五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土地,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进行土壤改良,防止砂化、酸化、盐渍化、潜育化和水土流失。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向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的市、****政府审批。 |
2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管理部****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2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
2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规章】《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价格监测工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
2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政府****政府处理。****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部令第1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政府受理和处理。 |
30 | 慈****分局 | 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3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同意,****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5月27日**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条:****政府自然**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乡镇设立自然**管理机构,承担相应区域土地的管理工作。 |
3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省****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三十三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3.《**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的,报设区的市、****政府批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核发规划用地批准证书:(一)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人民政府批准后,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4.《自然**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3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划拨方式供地项目) |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省****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三十三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3.《**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的,报设区的市、****政府批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核发规划用地批准证书:(一)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人民政府批准后,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4.《自然**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3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延期 |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省****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三十三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3.《**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的,报设区的市、****政府批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核发规划用地批准证书:(一)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人民政府批准后,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4.《自然**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3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出让方式供地项目) |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省****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三十三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3.《**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的,报设区的市、****政府批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核发规划用地批准证书:(一)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人民政府批准后,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4.《自然**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3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 |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政府提出申请,由乡、****政府报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省****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三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政府提出申请。****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门。 3.《**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政府****基地申请时一并核发。 |
3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 |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政府提出申请,由乡、****政府报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省****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三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政府提出申请。****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门。 3.《**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政府****基地申请时一并核发。 |
3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出租 | 1.《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政府审批。****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2.《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管理部****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
3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 | 1.《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政府审批。****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2.《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管理部****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
4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原国土**部2016年68号令)。 4.《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5.《**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由自然**主管部门按照审查权限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6.《**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项目所在地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7.自然**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规定: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4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政府依法处理。 |
4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4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九条 ****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4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4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4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
4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1.《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 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 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 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
4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1.《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 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 校学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 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 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
4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 1.《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新 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 年……。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于没 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 |
50 | 慈****分局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51 | 慈****分局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变更法定代表人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52 | 慈****分局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注销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53 | 慈****分局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变更法人名称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54 | 慈****分局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变更住所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55 | 慈****分局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5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办公厅 ****办公厅****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
5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经《****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 |
5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就业登记 | 1.《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 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
5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 |
6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政府****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
6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国**法》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6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国**法》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6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国**法》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6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国**法》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6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注册地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国**法》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6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注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国**法》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6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许可范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国**法》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6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企业职工参保登记 | 1.《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 理社会保险登记……。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 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4.《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 、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 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社保经办 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
6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1.《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政府培训补贴。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二十)……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4.《****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2〕72号)一、做大做强做精职业技能培训。聚焦……十大**产业,依托企业、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精准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政府补贴性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四)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 6.《财政部 ****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第四条:……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 |
7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1.《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 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七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 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
7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企业缴费人员减员申报 | 1.《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 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
72 | ****开发区****大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管理部门制定。 |
7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死亡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携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参保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3.《关于印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号)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死亡、丧失国籍、已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7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1.《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7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1.《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7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7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1.《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 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十条: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 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 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 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
7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7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8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给予奖励。 |
8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失业登记 | 1.《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一、强化失业登记服务。(一)明确失业登记条件。城乡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 |
8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8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8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集体合同审查 | 1.《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 减人员的,****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 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 之十以上的,用人****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 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 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 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 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
8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恢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全文。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服刑期满后,由本 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 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 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
8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四十一条: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填写《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 3.《关于印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
8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 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 人员名单****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 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 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 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
8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 1.《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 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 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 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外,****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保障部令第33号)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 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 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机关与聘 任制公务员之间、参****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 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 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 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华人民******保障部令第34号)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 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监 ****委员会的仲裁活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
8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五条:****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9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 | 1.《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 减人员的,****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 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 之十以上的,用人****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 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 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 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 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
9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 1.《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 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 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 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外,****法院提起诉讼。 |
9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 1.《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技能鉴定……。 2.《关于进一步明确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费用免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75号)第一条 对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费用予以免除。第二条 上述人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无需交费,实施评价的有关成本由评价机构先行垫支。评价机构在每个评价批次完成后,凭评价结果汇总表和证书信息花名册载明的参加评价人数,到所在****保障部门申领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3.《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18号)一、做大做强做精职业技能培训。年满16周岁、不超过65周岁未就业或灵活就业且不具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上述人员在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后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并按照《******保障部、****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费用免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75号)免除评价费用。 |
93 | ****分局 |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 | **部等12部门《关****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9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组织申报研发设备补助发放 | 1.《**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第三条:省、市(县)联动支持企业。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先行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再由省按不高于市(县)的额度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第四条:对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一)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二)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三)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省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第五条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省、市(县)分别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市(县)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9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组织申报国家重大项目补助发放 | 1.《**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项目,省、市(或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10%比例分别予以补助,省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第七条:申请奖励补助单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年初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用于研发项目的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购置发票、有关机构认定文件、市(县)先行奖励补助等证明材料,****科技部门受理,并**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查,经****科技部门。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9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助发放 | 1.《****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9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组织申报省级以上孵化器绩效考核奖励发放 | ****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产业集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5〕61号):统筹科技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市或县(市、区)分别给予10万—30万元补助。 |
9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组织申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补助发放 | 1.《****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第四条: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维护、运行和人员培训等。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9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省创新型企业试点推荐 | 1.《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字〔2006〕110号):****管理部门****工会组织等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2.《**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三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
10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 1.《**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2142号)第十九条:省经信委对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审查负责,****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审定实施方案、提出资**排意见,做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2.《关于印发**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10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全省****基地推荐 | 《******基地评审命名办法》****委员会令1号)第十四条:****政府民族****基地的考核、推荐,****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基地之间交流**,****基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影响。 |
102 | ****分局 | **机关备案号查询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已常态化开展。 |
103 | ****分局 | **备案网站可信查询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已常态化开展。 |
104 | ****分局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出具 | **部等12部门《关****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10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2.《关于印发**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10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组织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补助发放 | 1.《****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县)先行补助不超过20%,省按不高于市(县)补助额度予以补助。省每年对各市科技重大专项投入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107 | ****分局 | **备案网站域名可信查询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已常态化开展。 |
10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10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11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11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11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11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11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11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11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组织申报技术交易补助发放 | 《****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学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皖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省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出方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
11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组织申报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收购研发机构补助发放 | 1.****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省、市(县)分别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市(县)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11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 | 《关于印发〈**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2〕76号):《**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第一条:对象条件本办法所称的资助对象指各类依法设立的全日制普****大学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残疾毕业生(含自考生),且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学前学生户籍为本省学生;(二)家庭经济困难;(三)持有《中华人民**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第二条:资助标准(一****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二)成人高等教育残疾毕业学生(含自考生)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生、本科生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等学历只资助一次;先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大专、本科学历后继续高一级学历深造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再一次性资助100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补助资金,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
11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门(楼)牌编号服务 | 《****办公厅******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门楼牌号清理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51号):门楼牌管理归属民政部门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继续做好此项工作。 |
12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残疾人求职服务 | 1.《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2.《**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二条:****联合会受****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第四条:****联合会应在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
12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 | 1.《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具体服务目录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 2.《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17〕1号):(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1。目标任务2016年,为5000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1500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国家项目任务目标,待其方案确定后及时下达。2.补助标准(1)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2)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以上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
12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查询服务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2.《**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
12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1.《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九条: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从国家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补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 2.《**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出台**省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确保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社区等场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按规定设立残疾人停车位。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监督使用。推广残疾人家居无障碍通用设计,加大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力度。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镇村创建工作。 |
12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2.《**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的,报设区的市、****政府批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核发规划用地批准证书: (一)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人民政府批准后,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政府****基地申请时一并核发。 |
12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政府审核,****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的,报设区的市、****政府批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核发规划用地批准证书: (一)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人民政府批准后,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政府****基地申请时一并核发。 |
12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 1.《****办公厅****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准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二(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小组讨论,****政府****办事处研究公示后,****保障部****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政府确定。 |
12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 | 1.《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2001〕8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 2.《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四项基础工作的通知》****中心函〔2003〕37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要将常规性报告和定期集中认证有机结合起来,构筑防范冒领养老金的有效机制。 |
12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贫困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
12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临时用地审批 |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3.《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县(市)自然**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4.《**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皖自然资规〔2022〕1号)第十一条: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使用人应通过**省临时用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市、县自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用地申请书;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生产建设项目单位(业主)出具的书面委托书;(二)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勘查许可证;(三)临时用地合同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相关图件:包括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勘测定界材料,以及土地利用现状照片;(五)土地复垦方案(使用农用地的):经市、县自然**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含专家评审意见);(六)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使用林地、河道、滩涂等,需提交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七)市、县自然**主管部门、使用人、银行签订的土地复垦费用使用三方监管协议;(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13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服务 | 1.《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二条:****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
13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1.《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机关对其**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主管部门批准。 3.《**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委员会公告第99号)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机关批准后实施。 |
13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 1.《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保障厅关于同意******培训中心开展保健按摩等职业技能培训的批复》(劳社秘〔2000〕143号)和《中****学校办学许可证》(劳社民340****190721号):同意开展保健按摩、手语、服装制作、种(养)殖、家政服务、计算机文字录入培训。 |
13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残疾人托养服务 | 1.《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备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2.中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3〕20号)第一章第一条: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
13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2.《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地市残联负责资金分配、监督和检查。 |
13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保障部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保障部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
13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人力**服务机构注销 | 1.《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人力**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保障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服务许可证。 3.《**省人力**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注册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政府****保障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服务许可证。设区的市或者县(市、****政府****保障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人力**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保障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13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人力**服务机构变更审批 | 1.《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人力**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保障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服务许可证。 3.《**省人力**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注册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政府****保障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服务许可证。设区的市或者县(市、****政府****保障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人力**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保障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13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人力**服务许可 | 1.《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人力**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保障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服务许可证。 3.《**省人力**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注册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政府****保障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服务许可证。设区的市或者县(市、****政府****保障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人力**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保障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13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14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
14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
14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出具 |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申请,由省级国土**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部批准。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主管部门批准。 |
14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精神类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贫困精神病患住院医疗救助) | 1.《关于印发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全文。 2.《**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16〕111号)三、主要任务(一)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3)确保城乡残疾人享有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精神病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政府优先给予医疗救助或通过临时救助等渠道积极提供帮助。在保底制度未完善前,对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服药和住院补助。 |
14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 | 《****办公厅****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生源地,由市、县财政按每人每年共500元标准****小学生给予生活补助,按每人每年共1000****学校****中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
14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14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听障、智障、孤独症、脑瘫儿童康复服务 | 1.《关于印发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1。目标任务2016年,为5000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1500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 2.《关于同意备案2016年度省民生工程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定点机构的通知》(皖康复办〔2016〕3号):附件《2016年度省民生工程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定点机构名单》省本级****研究中心项目名称人工耳蜗、助听器、脑瘫、智力、孤独症康复机构和助听器验配机构。 |
14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发放 | 《**省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皖残联〔2015〕84号):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类行业和职业的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
14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服务 | ****总局****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十一条: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
14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登记确认 | 《关于印发〈2016年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四)项目管理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对象须填写《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二代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低保证,****办事处)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办事处)审核。****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上述有关证件和证****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
15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小餐饮补办 | 1.《**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四十四条:****政府****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2.《安****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二十一条:**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见附件2),补发的《**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15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政府****管理部****政府****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根据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15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政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政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2.根据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15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就业援助对象援助服务 | 1.《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十三条: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五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就业援助对象具体认定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保障部门规定。 2.《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十八条: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审核后报上****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 |
15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科技型企业入驻孵化器受理 | 1.《****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示范区、****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局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共享空间。 2.《****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1号):充分利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推广创业苗圃、创业社区、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形成“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 |
15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推荐初审转报 | 1.《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委规划函〔2013〕249号):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市经信委(经委)、直管县经信委提出申请,市经信委(经委)、直管县经信委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15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工业精品推荐初审转报 | 1.关于印发**工业精品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5〕87号):逐步建立健全我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保护和发展的机制,培育一批“**精品”,提升我省工业企业品牌价值与竞争力,努力实现“**产品”到“**品牌”的跨越。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15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省级信息消****中心申报推荐 | 1.《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意见》(皖政〔2014〕26号):(一)实施信息产品创新工程。充分利用我省在智能语音、新型显示、智能制造、软件集成等方面的产业基础和技术优势,大力推进智能终端产品创新发展,增强电子基础产业创新能力,提升软件业支撑服务水平。重点支持智能语音电视、汽车语音导航、教育语音产品、智能语音呼叫、移动互联网语音应用、智能终端(穿戴)、工业软件、**信息集成软件、Wi-Fi应用软件、移动金融等信息产品创**示范应用,积极促进终端与服务一体化发展。 2.省经信委《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安****中心的通知》(皖经信软件〔2016〕153号):二、程序和条件。(二)认定程序:按照属地化管理,由各市经信委组织申报。省经信委组织评审,并授牌。 |
15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核定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小组、居民小组提名。****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2.《**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政府第260号令)第二十四条:恢复重建居民住房的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受灾****委员会****委员会提出申请,****小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四)经公示无异议,****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政府、街道办事处****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政府民政部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数额、补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
15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初审转报 | 1.《**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皖经信明电〔2013〕112号)第五条:各市、直****委员会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按属地原则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16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救灾资金物资发放 | 《**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16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发放 | 1.《中华人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七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2.《****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60号):三、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丰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统筹利用各类社会养老**。 3.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
16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城镇“三无”****中心办理 | 关于《安****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第三章第六条:城镇“三无”人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
16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国家小型微型****基地认定初审转报 | 1.省经信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小型微型****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明电〔2016〕94号):二、申报推荐程序:(2)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条件要求,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择优推荐。三、有关要求:3.各市、直管县经信委于8月11日前将推荐文件、****基地测评情况表(加盖公章)、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纸质件一式四份报送省经信委民企**处,逾期不再补报。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16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企业推荐 | 1.《****政府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3号)全文。 2.《关于开展申报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的通知》(皖经信推函〔2017〕1348号):三、申报条件和程序(二)试点企业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试点企业应重点围绕一个方向开展试点工作。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企业可优先推荐。已列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不再申报。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16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中心认定推荐初审转报 | 1.安****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心建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6〕227号)第十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心设立的领域、条件、应准备的有关材料等印发组织申报文件。第十八条创建单位****中心创建和运行方案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市经信委审核。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16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特色商业街申请转报 | 《****商务厅关于开展“**特色商业街”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皖商办流通函〔2017〕115号):由商业街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材料,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特色商业街基本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商务厅进行最终审核、评定。 |
16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转报 | 《****商务厅关于2017年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通知》(皖商办流通函〔2017〕584号)全文。(每年均下发通知) |
16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少数民族考生加分证明出具 | 《**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皖教办〔2015〕22号):考生可携带身份证(少数民族考生另需提供户口本)、相关证书和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报高考加分,逾期不予受理。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将对申报材料原件进行电子扫描并上传,****教育招生考试院。少数民族考生的资格审****工作部门负责并出具证明;仅适用于我省省属高校招生。 |
16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宗教基础信息查询 | 1.****事务局《关于加强宗教工作法治建设的意见》(国宗发〔2015〕46号):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通宗教工作基础信息数据库,逐步对外公开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等基础信息,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关于完善宗教工作信息数据库建设的实施方案》:为公众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功能。 |
17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物资入境手续协助办理 | 1.《中华人民**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中华人民**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410号令)第十三条: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的,****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并依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
17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三侨生”、侨眷加分证明出具 | 《**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升学和就业方面享受下列照顾:****大学****学校,其考试总分增加10分;(包括中考、高考)(二)参加招用职工文化考核的,其考核总分增加10分;****学校、****学校毕业,本人要求回配偶或父母所在地工作的,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优先录用。(前款规定以外的侨眷,****大学本****学校的,其考试总分增加5分;参加招用职工文化考核的,其考核总分增加5分。) |
17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 《**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社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办事处****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办事处****人民政府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机关核实其申请信息。审核机关核实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并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社区****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社区****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
17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政府、街道办事****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17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材料转报 | 1.《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第78项取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粮、棉)进口关税配额初审”。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第十二条: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申请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17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及运营补贴申请 | 1.《**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第四条: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二)补助范围。符合《**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各类养老机构(三)补助类型及补助标准。1、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省级按照不低于每张床位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当地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2、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由当地按照实际入住人数和服务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的标准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助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 2.《**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1386号)第七条:申报审批程序为:每年2月份,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明确当年补助重点;各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当地申请报告(含申请表,见附件2****财政局、民政局;市财政、民政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4****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底前,将省级补助资金下拨各地财政部门安排使用。 |
17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80岁以**龄津贴发放 | 1.《****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2.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
17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中心培育推荐 | 1.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16****研究中心组建备案的通知》(科技秘〔2016〕470号):****省委、省政府调转促“4105”行动计划创新驱动发展工程和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相关任务,重点推进依托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省创新型(****工程中心****中心;支持中央和省属高校院所联合本省企业产学研共建。****科技局接此通知后,加强指导,对照条件,认真遴选组建。(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17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省级众创空间推荐转报 | 1.《****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1号):全面探索开展“众创空间”认定和备案登记工作。(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保障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2.《关于印发〈**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科高〔2016〕14号)第五条:**省众创空间备案程序:(一)****科技局提出申请;****科技局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三)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且运行良好的众创空间予以备案。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17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发放 | 《****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第五条: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每年均下发通知) |
18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总局令第4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政府****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人民政府****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人民政府****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
18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八条: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2.《**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政府令248号)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第二十九条: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三条: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8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核准 |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八条: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2.《**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政府令248号)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第二十九条: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三条: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8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核准 |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八条: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2.《**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政府令248号)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第二十九条: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三条: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8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 1.《**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三款 ****社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办事处****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办事处****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社区****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社区****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2.根据《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保障性**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以及《****财政厅 ****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中对该事项的表述,建议将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18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人数核定 | 《**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户籍管理的规定。常住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的人数,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经有关宗教团体同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定。 |
18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制度备案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事务局令第7号)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
18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宗教活动场所年度预算的备案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事务局令第7号)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
188 | ****分局 | 房屋承租人基本情况登记备案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部令第24号)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派出所备案。…… |
189 | ****分局 | 治安保卫重点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备案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机关备案。 |
19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备案 | 1.《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15年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总局令2016年第27号)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省级和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2017年第36号)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
19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 1.《**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19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变更初审转报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年)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机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人民政府规定。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委员会令第2号,2017年)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机关及其权限。 3.《**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国务院核准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省政府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企业投资跨设区市****机关办理。 |
19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初审转报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年)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机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人民政府规定。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委员会令第2号,2017年)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机关及其权限。 3.《**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国务院核准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省政府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企业投资跨设区市****机关办理。 |
19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年)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机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人民政府规定。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委员会令第2号,2017年)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机关及其权限。 3.《**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国务院核准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省政府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企业投资跨设区市****机关办理。 |
19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县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选任、聘用、调整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 《**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根据各自的章程,选任、聘用、调整、辞退、开除宗教教职人员,****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19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县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辞退、开除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 《**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根据各自的章程,选任、聘用、调整、辞退、开除宗教教职人员,****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19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中华人民******委员会,中华人****委员会,中华人民**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国国土**部,****银行,****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办事处****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办事处****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办事处、****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2013〕178号):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和《****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工 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3.《**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第三款:****社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社区****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社区****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二)审核。县(市、****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县(市、****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住房保障、**、****保障部、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交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
198 | ****分局 | 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备案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部令第24号)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派出所申报备案。…… |
19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 | 1.《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15年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总局令2016年第27号)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省级和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2017年第36号)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
20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注销 | 1.《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15年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总局令2016年第27号)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省级和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2017年第36号)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
20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 1.《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15年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总局令2016年第27号)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省级和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2017年第36号)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
20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审核 | 财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第八条: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
20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单位参保登记(医保) | 1、《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居民身份证号码。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本条例实施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3、《****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单位参保登记 |
20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职工参保登记 | 1、《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居民身份证号码。 2、《******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保障部、****保障局 令第 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大学生,****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居民身份证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职工参保登记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佣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
20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 1、《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保障部、****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大学生,****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20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1、《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20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1、《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居民身份证号码。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20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 第35号)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20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小餐饮注销 | 1.《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年第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三十四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3.《**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 |
21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小餐饮备案 | 1.《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年第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三十四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3.《**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 |
21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小餐饮变更 | 1.《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年第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三十四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3.《**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 |
21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小餐饮延续 | 1.《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年第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三十四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3.《**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 |
21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食品摊贩备案变更 | 《**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
21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 | 《**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
21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食品摊贩备案注销 | 《**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
21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食品摊贩备案延续 | 《**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
21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补办 | 《**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
21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 《**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
21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 | 《**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
22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食品摊贩备案 | 《**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
22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 | 《**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
22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省级新产品鉴定推荐 | 1.《关于印发**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函〔2017〕880号)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新产品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新产品颁发《**省新产品证书》。《**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新产品认定前期初审、申报工作,并负责已认定的新产品生产、效益情况统计和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22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 |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政府****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22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政府****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22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政府****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22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补办 |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政府****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22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政府****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22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增加生产或经营的备案品种主要流向改变的重新备案(第三类经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22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首次备案(第三类经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23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期满后重新备案(第三类经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23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注销备案(第三类经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23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增加生产或经营的备案品种的重新备案(第三类经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23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登记信息变化后重新备案(第三类经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23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中华****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机关处理。 ****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
235 | ****分局 | 居住登记 | 《**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政府令271号)第五条,**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 |
236 | 慈****分局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新审核 | 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6.《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7.《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政府规定。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237 | 慈****分局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大变更 | 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6.《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7.《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政府规定。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238 | 慈****分局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类) | 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6.《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7.《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政府规定。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23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1.《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二条 ****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机关负责。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规〔2023〕1号):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实施。省级权限节能审查项目中,建设地点位于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片区、**片区的,****机关依法承接实施节能审查,并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后10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九条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有关部门,对“两高”项目实施清单管理,作为项目节能审查的重要参考。 |
24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办公厅 ****办公厅****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24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残疾人证新办 | 《****联合会章程》****联合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 |
24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残疾人证换领 | 《****联合会章程》****联合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 |
24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残疾人证迁移 | 《****联合会章程》****联合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 |
24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 《****联合会章程》****联合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 |
24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残疾人证注销 | 《****联合会章程》****联合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 |
24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 《****联合会章程》****联合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 |
247 | 慈****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1号)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
24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办公厅 ****办公厅****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建设部令第51号)。 |
24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连锁门店、单体药店) | 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
25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连锁门店、单体药店) | 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
25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连锁门店、单体药店) | 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
25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连锁门店、单体药店) | 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
25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3%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
25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政府民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25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
25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25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 | 【规范性文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保障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835号)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
25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 【规范性文件】《****办公厅 ****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鼓励各地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相应救助帮扶。 |
25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 集团发卡****集团内****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 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 备 案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机关处****政府网站(www.****.cn)下载 (格式见附件2)。 第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集团****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 第十三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银行账户内,****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团营业收入的30%。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二十八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发卡企业应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 |
26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在人员、机构以及数据核对处理能力具备的前提下,可以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 |
26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26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管理部****机关****机关)。 ****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26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 |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管理部****机关****机关)。 ****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26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管理部****机关****机关)。 ****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26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提供统计资料服务 | 1.《中华人民**国统计法》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二十三条:****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中华人民**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十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
26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城市道**梁、隧道项目核准延期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机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机关核准。 3.《****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第32条 城市道**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跨长江、****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政府核准。 |
26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城市道**梁、隧道项目核准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机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机关核准。 3.《****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第32条 城市道**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跨长江、****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政府核准。 |
26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城市道**梁、隧道项目核准变更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机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机关核准。 3.《****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第32条 城市道**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跨长江、****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政府核准。 |
26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内河航运项目核准延期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机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机关核准。 3.《****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第21条 内河航运:跨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政府核准。 |
27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内河航运项目核准变更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机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机关核准。 3.《****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第21条 内河航运:跨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政府核准。 |
27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机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机关核准。 3.《****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第21条 内河航运:跨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政府核准。 |
27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水利工程项目核准变更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机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机关核准。 3.《****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第2条 水利工程:涉及跨市水**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以及库容1000****水库****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政府核准。 |
27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水利工程项目核准延期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机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机关核准。 3.《****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第2条 水利工程:涉及跨市水**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以及库容1000****水库****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政府核准。 |
27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机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机关核准。 3.《****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第2条 水利工程:涉及跨市水**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以及库容1000****水库****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政府核准。 |
27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其他城建项目核准延期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机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机关核准。 3.《****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第33条 其他城建项目:除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市政府核准外,其余****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
27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其他城建项目核准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机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机关核准。 3.《****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第33条 其他城建项目:除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市政府核准外,其余****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
27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其他城建项目核准变更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机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机关核准。 3.《****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第33条 其他城建项目:除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市政府核准外,其余****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
27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社会团体法人证书补发 | 社会团体法人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27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证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 1.《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登记证和代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代表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
28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申请增加、减少证照 |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
28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管理部门批准。 4.《**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5.《**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第五条: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对具备审批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电力行政许可条件的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放电力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由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50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110千伏、220千伏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35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可由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
28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公司除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以外的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的股权变更 | 1.《****管理委员会 ****银行****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公司,****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2.《****办公厅****金融办****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附件1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住所;(四)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五)修改章程;(六)变更组织形式;(七)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以上变更,当地政府主****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3.《安****管理局关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金〔2020〕13号)第一条:“****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小额贷款’字样。对批****公司****监管局发放《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证》,并经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后方可营业”。第五条:“****公司充分竞争、规范经营,适当放****公司实缴货币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已批****公司可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第六条:“****公司业务范围原则上仅为发放小额贷款。****公司可申请兼营票据贴现(不包括转贴现)、办理商业承兑、企业财务顾问等其他业务种类”。 |
28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独立公(铁)**梁、隧道项目核准变更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机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机关核准。 3.《****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第18条 独立公(铁)**梁、隧道:除国家****公司为主出资的项目外,其余独立铁**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长江、淮河的独立公**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政府核准。其中,跨长**线航道的独立公(铁)**梁、隧道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 |
28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独立公(铁)**梁、隧道项目核准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机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机关核准。 3.《****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第18条 独立公(铁)**梁、隧道:除国家****公司为主出资的项目外,其余独立铁**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长江、淮河的独立公**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政府核准。其中,跨长**线航道的独立公(铁)**梁、隧道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 |
28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独立公(铁)**梁、隧道项目核准延期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机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机关核准。 3.《****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第18条 独立公(铁)**梁、隧道:除国家****公司为主出资的项目外,其余独立铁**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长江、淮河的独立公**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政府核准。其中,跨长**线航道的独立公(铁)**梁、隧道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 |
28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公路项目核准变更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机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机关核准。 3.《****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第17条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政府核准。 |
28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公路项目核准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机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机关核准。 3.《****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第17条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政府核准。 |
28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公路项目核准延期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机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机关核准。 3.《****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第17条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政府核准。 |
28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第二代残疾人证查询服务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29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 1.《****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2.《**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皖政〔2022〕4号)。 3.《关于印发**省“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22〕7号)。 |
291 | ****分局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人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
292 | ****分局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人民政府**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93 | ****分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29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 《**省价格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协调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
29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
296 | ****分局 | 购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 《中华人民**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人民政府**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
297 | ****分局 | 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 《中华人民**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人民政府**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
298 | ****分局 |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 《中华人民**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人民政府**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299 | ****分局 |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 《中华人民**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人民政府**机关备案。**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300 | ****分局 | 刑事案件状态查询 | 1.《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办公室关于开通全省“刑事案件状态查询”服务系统的通知》(皖公办〔2016〕175号):为大力推进执法公开、警务公开,******部“三回告三告知”制度,决定在全省上线启动“刑事案件状态查询”服务系统,并依托“****便民服务e网通”为当事人提供刑事案件状态查询服务。 |
30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省小型微型****基地认定(县级初审) | 《**省小型微型****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皖经信企合函〔2020〕554号)第二条:****基地,是指经省经信厅、****保障部、团省委联合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创业创新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具有示范意义与作用等特点。 |
302 | ****分局 | 户口迁移审批 | 《中华人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机关****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法院、人****机关释放的人,****机关发给的证件。 |
30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 1.《**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2.《关于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皖震发防〔2017〕291号)第二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市级地震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工程项目跨2个及以上省辖市的,向省地震局备案。 |
30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信用报告服务(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四章 (五)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2.《****省委 ****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三、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共享。“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信用信息**,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 3.《****政府关于印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七)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4.《****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47号):第三章 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整合、交换、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第四章 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可直接查询;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经被查询主体书面同意后查询,查询自身的凭有效证件。” |
30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提供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 |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
30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 | 1.《中华人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条:****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2.《**省实施〈中华人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省****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307 | ****分局 | 居住证申领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
308 | ****分局 | 居住证签注(延期)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
309 | ****分局 | 居住证换领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
310 | ****分局 | 居住证丢失补领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
311 | ****分局 | 居住证住址变更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
312 | ****分局 | 单位国际联网备案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政府公****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31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办理 | 1.《****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二(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 2.《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号):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
31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歇业备案 |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市场主体应****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
31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个人独资企业备案 |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公司****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31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合伙企业备案 |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公司****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31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联合社)备案 |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公司****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31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公司备案 |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公司****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31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分支机构备案 |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公司****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32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个体工商户备案 |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公司****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32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公司****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322 | ****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人民政府**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
323 | ****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人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 |
324 | ****分局 | 举办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人民政府**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人民政府公****人民政府**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
325 | ****分局 | 国内出生登记 | 《中华人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机关主管。……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机关****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机关****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法院、人****机关释放的人,****机关发给的证件。 |
326 | ****分局 | 县级行政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中华人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局、****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机关****机关。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中华人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局、****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局或者省、****政府******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部主管,******部授权的省、自治区、****机关主管。 |
327 | ****分局 | 举办Ⅲ级(含)以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部门提出申请…… 《****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规定: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前,……申请举办Ⅲ级以下(含Ⅲ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机关受理、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后,按照新办法规定执行。 |
328 | ****分局 | 死亡注销户口 | 《中华人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机关主管。…… 第八条:公民死亡,……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机关****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法院、人****机关释放的人,****机关发给的证件。 |
329 | 慈****分局 | 江河、湖泊**、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1.《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3.《**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公布,2011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第二十二条:向水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 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第六条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330 | 慈****分局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 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33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组织申报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 《关于印发**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皖政办〔2018〕1号):省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公司或与****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择优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给予支持,根据专家评审及现场核查意见,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分A、B、C三类予以支持,支持额度分别为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 |
332 | ****分局 | 居住证注销 | 《**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33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内资项目)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人民政府规定;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3.《****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一、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
33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外资项目)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人民政府规定;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3.《****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一、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
33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变更备案(外资项目)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人民政府规定;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3.《****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一、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
33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变更备案(内资项目)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人民政府规定;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3.《****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一、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
33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 《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33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33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 | 《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34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汽车其他投资项目备案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人民政府规定;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3.《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委员会令第22号)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第六条 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开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明确项目备案所需的信息内容以及办理的条件、流程等;4.《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二、 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 (七)调整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方式。《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其他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34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4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4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4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联合社)注销登记 | 《 中华人******社法》 第五条 ******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社,****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社。 ******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社联合社。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4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 中华人******社法》 第五条 ******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社,****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社。 ******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社联合社。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4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联合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 中华人******社法》 第五条 ******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社,****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社。 ******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社联合社。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4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联合社)设立登记 | 《 中华人******社法》 第五条 ******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社,****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社。 ******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社联合社。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4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联合社)变更登记 | 《 中华人******社法》 第五条 ******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社,****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社。 ******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社联合社。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4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 中华人******社法》 第五条 ******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社,****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社。 ******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社联合社。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5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备案。****政府****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35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备案。****政府****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35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备案。****政府****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35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备案。****政府****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35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转报 | 1.《中华人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侨办、**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七条:****政府****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3.****政府侨务办公室、省**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侨政〔2013〕52号)第四条: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办公室审批。**机关负责协助核查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
355 | ****分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 | 2021年12月3日,《**部关于印发〈**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1〕19号) |
35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组织申****实验室 | 1.《****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第四条符合下****实验室,省市择优共建: (一)依托单位为****实验室; (二)依托单位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三)新申****实验室,依托单位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符合《****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本条第(二)项规定。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35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县级初审转报) | 《**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装备函〔2023〕167号 第七条 评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评定申请,按要求编制《申请报告书》。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报告书》****信息化厅。 ****信息化厅组织第三方评定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对各市上报材料及时按照本办法进行初审。 ****信息化厅组织第三方根据本办法开展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信息化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形成《**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名单》。 ****信息化厅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经公示无异议后,****信息化厅印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名单》,作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有效期三年。 |
35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的****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性的社会团体,由****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人民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35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的****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性的社会团体,由****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人民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36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的****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性的社会团体,由****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人民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36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的****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性的社会团体,由****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人民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36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的****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性的社会团体,由****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人民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36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的****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性的社会团体,由****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人民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36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的****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性的社会团体,由****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人民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36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的****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性的社会团体,由****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人民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36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6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6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6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7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7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7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7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7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公司注销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7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7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7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因公司的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7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7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8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8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公司变更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8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8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公司设立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8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8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分公司注销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8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8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8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8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分公司变更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9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91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9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9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9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9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9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39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移出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2.《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商行****总局令第68号)第四条“****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商行****总局令第68号)第十五条“****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39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教务活动区域外的省内其他地方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 《**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一条: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依照本宗教规定的职责,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教务活动区域外的省内其他地方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其所在地相应宗教团体和邀请方县级以上宗教团体同意,并由邀请方相应宗教团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备案。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本省有关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
39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经民主协商产生,由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组成。 管理组织成员应当三人以上,设负责人一名。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的产生、惩处、调整,应当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意见后,****机关备案。 |
40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拟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产生后十日内,由该场所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表,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任职人员产生情况说明; (二)拟任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
401 | 慈****分局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 1.《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法院提起诉讼。当****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法院提起诉讼。当****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员会调解处理。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
402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1、《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 第765号)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403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1.《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实施〈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五章待遇支付。 5.《关于印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号)第四条: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分析应用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政策宣传等工作(省辖市社保机构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乡镇事务所负责参保**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关系注销及关系转移接续资格等进行复核;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负责向村协办员传达上级有关要求;未开通业务系统村级经办平台(以下简称村级平台)的地区,乡镇事务所负责将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 |
404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中心认定(县级初审) | 《****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23〕24号) 第四条 ****信息化厅****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海关负责指****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等部门,****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
405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初核 | 《****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14.完善退出机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参照附表1格式,有效期一般为5年。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机关提出延续和换证申请。 |
406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 1.《**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人民政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 《**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八条:修复工程竣工20个工作日内,县级自然**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依据项目工程设计组织初步验收,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决算审计。 完**级验收20个工作日内,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项目由县级自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厅****财政厅组织竣工验收;市级财政补助项目由县级自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自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市场化项目由市级自然**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含**利******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要求提交验收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县级自然**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验收资料归档工作。 3.《**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矿山企业保护与修复任务完成后,县级自然**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标准(试行)和《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等,组织专家对治理修复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矿山闭坑时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验收,由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主管部门组织全面验收。 |
407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应急预案修订后重新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管理部门。****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管理部门。 |
408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应急预案初次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管理部门。****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管理部门。 |
409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组织申报新****实验室、****中心奖励发放 | 1.《****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对新****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410 | ****综合部****服务中心) | 组织申报国****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考核奖励发放 | 1.《****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第七条:对新****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