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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结果 |
省水利厅 |
农业、林业、水利 |
关于****新校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2025-03-21 09:24:29 |
省水利厅 |
皖水许可决〔2025〕49号 |
2025-03-21 09:24:29 |
2025-3-21 |
暂无 |
关于****新校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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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于2025年3月4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新校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经安****研究中心技术评审,你单位提交的《****新校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未明确项****经济开发区批复“四至”范围及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的位置关系,未说明本报告不适用承诺制管理的缘由。同时,报告书存在项目概况介绍不全面不清楚、水土保持评价结论不符合相关规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目标确定不合理、表土**保护和利用方案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合理不完整、附图不完整等问题,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第3.1.3条、第4.2.1条、第4.4.1条、第4.6条、第4.6.16条、第5.2条、附录B.1第3.1-3.3条、附录E,《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3-2018)第4.0.1条、第4.0.2条、第4.0.7条,《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SL 73.6-2015),《****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 号)第2 条、第4条、第8-10条、第12条、第15条、第16条、第19-22条、第32条的规定,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等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关于上报****新校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皖水规划〔2025〕44号)
2025年3月21日
皖水规划〔2025〕44号 关于上报****新校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