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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食品精深加工园建设工程(一期)[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7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市食品精深加工园建设工程(一期)[变更公告]

答疑回复及延期通知

1. 招标控制价excel文件中控制价金额为****3446元,与招标文件中控制价金额4255.1692万元不一致,请招标人复合明确!

答复:答疑一已补充

2.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7条履约担保期限:与工期相同(若工期**,履约担保金期限也相应**)。若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履约担保延期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3.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但专条1.13中约定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量清单修正报告,并附相应的修正事项。承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提出修正报告的,视为工程量清单没有错误。请招标人明确工程量清单修正后是否为固定总价(合同约定可调整的内容除外)

答复:还是为固定单价合同,核对后的单价除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情形外,一律不应调整。

4. 本项目履约担保建议调整为:****银行****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5.专条7.3.1“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承包人无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也无权要求增加费用和支付合理利润”不合理,上述情况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6. 专条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及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以及专条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约定不合理,前述条款情况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还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7.专条7.6不利物质条件约定不合理,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7. 招标控制价excel中表13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为空,对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有影响,请招标人补充!

答复:详见补充通知二

9.专条12.1.1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第④及第(12)、(14)不符合闽建[2024]9号文,应删除,相关内容按闽建[2024]9号文规定执行!

答复:予以删除,按闽建[2024]9号文执行

10.专条12.3.1工程量计算规则约定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误,应是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

答复:工程量计价规则参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

11.专条12.4.3“****政府审计机关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项目结算依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项目结算依据。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该约定按‘瓯政规〔2023〕6号’执行),注:并非所有项目,****机关审计的项目按该文件执行。

12.专条21.8约定不合理,由于非承包人因素造成干扰,影响工程施工,承包人应力尽所能消除干扰因素,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3.根据闽建[2024]9号文规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按实际运距据实办理结算。

答复:按闽建[2024]9号文执行

14.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工程保险的约定不合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并承担费用。

答复:此项为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内容,按招标文件执行。参照(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18.1 工程保险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5、招标文件 第 4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修改为人民币(大写) 壹佰叁拾万零捌仟元整 (¥ ****000元);合同协议书中暂估价以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及招标控制价为准。

16、原招标文件的开标时间为4月30日8点30分,现变更为5月6日8点30分;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由4月29日17点,现变更为4月30日17点。

本回复内容作为招标项目编号:****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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