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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6%股权 |
**市****公司6%股权 | |||||
**** | 挂牌价格(万元):901.1844 | ||||
—— | |||||
20个工作日 |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2021-04-09 |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2021-06-21 | ||||
否 | 是否控股权转让:否 |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不涉及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交易所官网(www.****.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市****公司 | ||||||||||||||||||||||||||||||||||||||||||||||||||||||||||||||||||||||
**市****公司****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发建设**新区工作要求,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开发区****公司。公司于2011年8****金融办批准设立,财政注入资本金3000万元。 2012年7月,****财政厅、四****委员会下达2012****园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600万元,********公司,公司资本金增加到3600万元。2013年6月,为进一步提升融资担保能力,****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国资委再次注入资金6400万元,资本金增至10000万元,公司变更为****公司。****国资委占比94%,****占比6%。 2015年6月,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巴府发[2015]12号)要求,公司获市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同时获市级中小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4300万元,帮助中小企业还贷续贷应急周转。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主要业务开展为**市辖区内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设有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办公室、法务部、财务部、法律顾问岗等,****事务所保持长期业务**关系。现有职工21人(聘用4人),目前在职员工年龄结构较轻,专业构成以经济、金融等为主。其中大学本科以上10人,人员结构较为稳定,相关专业技能较强。 公司目****银行**分行、****银行、****银行、****分行、****公司****分行等5家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公司****公司展开业务**。成立至2016年底,公司累计完成担保15.7亿元,其中累计完成融资担保13.41亿元,累计完成民工工资、工程履约等非融资担保2.29亿元;完成中小企业融资基金担保1.49亿元、中小企业应急转贷1.26亿元。截止至今,未出现担保损失,2013年-2015年连续****公司审定资信等级为A+,2016年11月被评级为AA-。并于当年同月与******公司正式**,加入再担保信用体系。 | ||||||||||||||||||||||||||||||||||||||||||||||||||||||||||||||||||||||
6 | ||||||||||||||||||||||||||||||||||||||||||||||||||||||||||||||||||||||
商务服务业 | ||||||||||||||||||||||||||||||||||||||||||||||||||||||||||||||||||||||
2011-09-23 | ||||||||||||||||||||||||||||||||||||||||||||||||||||||||||||||||||||||
****市 | ||||||||||||||||||||||||||||||||||||||||||||||||||||||||||||||||||||||
**省**市**区**大道中段77号 | ||||||||||||||||||||||||||||||||||||||||||||||||||||||||||||||||||||||
****公司 |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股东会决议 | ||||||||||||||||||||||||||||||||||||||||||||||||||||||||||||||||||||||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它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在规定范围内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按许可证核定的类别和时效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10000 万人民币 | ||||||||||||||||||||||||||||||||||||||||||||||||||||||||||||||||||||||
余斌 | ||||||||||||||||||||||||||||||||||||||||||||||||||||||||||||||||||||||
小型 | ||||||||||||||||||||||||||||||||||||||||||||||||||||||||||||||||||||||
915********1874848 | ||||||||||||||||||||||||||||||||||||||||||||||||||||||||||||||||||||||
否 | ||||||||||||||||||||||||||||||||||||||||||||||||||||||||||||||||||||||
21人 其中:在岗 21人,离退 0人 | ||||||||||||||||||||||||||||||||||||||||||||||||||||||||||||||||||||||
| ||||||||||||||||||||||||||||||||||||||||||||||||||||||||||||||||||||||
2020 年 |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298.1 | -924.88 | -783.75 | ||||||||||||||||||||||||||||||||||||||||||||||||||||||||||||||||||||
18833.3 | 4237.37 | 14595.93 | ||||||||||||||||||||||||||||||||||||||||||||||||||||||||||||||||||||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 ||||||||||||||||||||||||||||||||||||||||||||||||||||||||||||||||||||||
2020-09-30 | 420.48 | 254.89 | 254.62 | |||||||||||||||||||||||||||||||||||||||||||||||||||||||||||||||||||
年报 | 20423.09 | 2093.93 | 18329.16 | |||||||||||||||||||||||||||||||||||||||||||||||||||||||||||||||||||
—— | ||||||||||||||||||||||||||||||||||||||||||||||||||||||||||||||||||||||
****事务所有限公司 | ||||||||||||||||||||||||||||||||||||||||||||||||||||||||||||||||||||||
2020-05-31 | ||||||||||||||||||||||||||||||||||||||||||||||||||||||||||||||||||||||
**** | ||||||||||||||||||||||||||||||||||||||||||||||||||||||||||||||||||||||
2020-10-20 | ||||||||||||||||||||||||||||||||||||||||||||||||||||||||||||||||||||||
川海评报字[2020]第050号 |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17443.59 | 17443.59 | |||||||||||||||||||||||||||||||||||||||||||||||||||||||||||||||||||||
—— | —— | |||||||||||||||||||||||||||||||||||||||||||||||||||||||||||||||||||||
1104.93 | 1528.74 | |||||||||||||||||||||||||||||||||||||||||||||||||||||||||||||||||||||
—— | —— | |||||||||||||||||||||||||||||||||||||||||||||||||||||||||||||||||||||
—— | —— | |||||||||||||||||||||||||||||||||||||||||||||||||||||||||||||||||||||
284.78 | 284.78 | |||||||||||||||||||||||||||||||||||||||||||||||||||||||||||||||||||||
18833.3 | 19257.11 | |||||||||||||||||||||||||||||||||||||||||||||||||||||||||||||||||||||
1275.85 | 1275.85 | |||||||||||||||||||||||||||||||||||||||||||||||||||||||||||||||||||||
2961.52 | 2961.52 | |||||||||||||||||||||||||||||||||||||||||||||||||||||||||||||||||||||
4237.37 | 4237.37 | |||||||||||||||||||||||||||||||||||||||||||||||||||||||||||||||||||||
14595.93 | 15019.74 | |||||||||||||||||||||||||||||||||||||||||||||||||||||||||||||||||||||
901.1844 | ||||||||||||||||||||||||||||||||||||||||||||||||||||||||||||||||||||||
| ||||||||||||||||||||||||||||||||||||||||||||||||||||||||||||||||||||||
901.1844 | ||||||||||||||||||||||||||||||||||||||||||||||||||||||||||||||||||||||
一次性 | ||||||||||||||||||||||||||||||||||||||||||||||||||||||||||||||||||||||
一、本次交易****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
一、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1.2013年4月11日,****国资委)、乙方(**发展)、****公司)共同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在协议中约定: (1)乙方以货币出资600万元,本次增资扩股后,乙方暂不推荐董事、监事进入丙方董事会,乙方原则上不参与丙方的日常经营与管理事项; (2)自乙方投资资金到位之日起三年内(即2016年1月1日之前),****公司利润分配; (3)自2016年1月1日起,若丙方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低于或等于乙方实缴****银行规定的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年优先回报金额,则甲乙两方之间按0:100的比例分配,乙方当年应得优先回报金额的不足,****公司以后股东利润分配时补足; (4)自2016年1月1日起,****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大于乙方实缴****银行规定的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年优先回报金额,则乙方仅分配当年优先分配金额,剩余利润向甲方分配或经甲方同****公司未分配利润; (5)自2016年1月1日起,丙方公司应按上述约定每年进行利润分配,并于次年三年底之前向各股东支付利润分配资金; (6****公司清算,****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向乙方分配,直至乙方收回实缴出资额;乙方收回实缴出资额后的剩余财产归甲方享有。同时,****公司《章程》中进行了约定。 经检查,截至2020年5月30日,本公司于2017年5月已向**发展进行税后利润分配285,000.00元,尚有973,750.00元未分配。 2.截止评估基准日2020年5月31日,**市****公司涉案诉讼共计23项,其中1项为被告人,已判决,涉案金额为814420.11元。 3.根据巴****管理委员会(甲方)、****(乙方)、**市****公司(丙方)于2013年4月11日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第四条4.5条款约定:“甲方作为丙方在本次增资扩股之前的出****人民政府),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对乙方持有丙方股权按乙方实缴出资额原值受让,乙丙方应予以完全配合”。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特殊交易给评估结果带来的影响,但基于上述事项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此外,本次的评估结论未考虑具有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和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折价,同时也没有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4.截止2020年5月31日,****财政局分期拨付给**市****公司1,075.00万元作为增加其注册资本使用,具体文件和拨付金额详见下表:
截止评估基准日2020年5月31日,**市****公司未完成上述注册资本工商变更手续,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资本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5.根据**市****公司提供的《关于以资抵债的说明》,****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与**市****公司签订以资抵债协议,以其所有的位于**市**区滨**路中段161号负2楼商业用房产权向**市****公司进行偿债。偿债范围为其提供反担保的**市****公司****银行担保贷款及其孳生的利息、费用(含诉讼等追偿费用)。根据协议,本次公司冲抵账面款项为:应收代偿款杨慧****705.77元、王勇****695.18元、辛涛****365.24元、史辛鹏121530.77元、豆宇150037.25元、辛鑫142638.54元,其他应收款黄喜366310.12元、****公司741074.51元,应收担保费田鹏58000元、马毅29000元、辛鑫84000元、王勇87000元、史辛鹏65000元、李丹29000元、豆宇58000元、李海军28000元、杨慧43500元、辛涛116000元,合计****8857.41元。本次抵债资产价值暂时按前述合计金额确认,按协议1700万元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本次抵债资产面积共计 5581.81 平方米,但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5月31日,车库已由****公司出租给****,租期自2019年9月1日开始,以****公司和**市****公司确定资产处置时间为止,根据《以资抵债协议》,以车位的经营收入分期偿还**市****公司的贷款本金,待资产处置后一并还清,由于上述不动产已办理产权证书,本次评估以正常的车位进行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的影响。 6.由于**市****公司还未对****公司作反担保的逾期贷款代偿完毕,****银行对**市****公司在农行****支行开立的基本户(账号:227********007368)进行了部分冻结。根据**市****公司提供的《关于以资抵债的说明》,****银行已同意解除查封,待公司将前述抵债资产处置后统一进行偿付处理,特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其他披露事项: 1.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的期间损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 2.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金融债务。 3.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业务情况等方面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4.本次股权交易的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不附带任何或有负债或其他潜在责任,亦不存在任何针对该股权的争议、仲裁及诉讼等情形。 5.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6.本次转让是以净资产为基础对企业股权进行的转让,债权债务由转让标的企业继续享有或承担,受让方按出资额享有相应权利或承担相应责任。 7.本次股权转让,标的企业股东巴****管理委员会放弃优先购买权。 8.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在****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受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9.****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生效后的《产权交易合同》、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转让方、受让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0.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 ||||||||||||||||||||||||||||||||||||||||||||||||||||||||||||||||||||||
不参与 | ||||||||||||||||||||||||||||||||||||||||||||||||||||||||||||||||||||||
200 | ||||||||||||||||||||||||||||||||||||||||||||||||||||||||||||||||||||||
—— | ||||||||||||||||||||||||||||||||||||||||||||||||||||||||||||||||||||||
2021-06-21 17:00:00 |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支持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交易所****公司 | ||||||||||||||||||||||||||||||||||||||||||||||||||||||||||||||||||||||
****分行 | ||||||||||||||||||||||||||||||||||||||||||||||||||||||||||||||||||||||
****97259 |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 ||||||||||||||||||||||||||||||||||||||||||||||||||||||||||||||||||||||
网络竞价 |
徐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028-****5688 |
史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028-****3311 |
总则 第一条 ****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所官网(www.****.com)及第四产权(www.****.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所按照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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