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千里马招标网> 招标中心> 浏阳市医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浏阳市中医医院危急重症大楼直饮水系统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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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GK-F202****00033-1 采购人(全称): ****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医院危急重症大楼直饮水系统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中标后180日历天(最终以招标人土建进度为准)内到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货到甲方指**装位置,包括货物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交钥匙项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公司星城支行(****:800********901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823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合同签定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凭增值税发票作为付款依据)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1425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5,说明:每月进度款按当月完成工程量与相应设备安装调试进度的合同总价65%支付(凭增值税发票作为付款依据)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4939.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说明:安装调试验收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12%(凭增值税发票作为付款依据)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734.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说明:质保金3%,在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不计息),质保期为设备验收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两年。(凭增值税发票作为付款依据),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瑕疵担保 ①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②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③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知识产权保护 ①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②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3)保密义务 ①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甲方终止合同的,乙方须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须全额退还,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一、项目建设及说明 1. 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1 中标人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2 中标人负责产品在交货及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 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安装调试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1.4 中标人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须经采购人验收后方可施工。 2. 安装调试 2.1 中标人负责所有产品的制作及安装,在实施过程中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按要求在施工地点设置的安全维护围挡,施工时出现的所有安全问题皆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2 中标人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中标人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设计图纸、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采购人。 2.3 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有权拒绝采购人强令的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由于中标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采购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中标人负责赔偿。合同履行完毕,无论在质保期内或质保期后,除法定不可抗力或第三方责任因素外,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中标人承担责任。 3. 测试验收(具体验收要求以合同签订为准) 3.1 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2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3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3.4 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中标人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5 中标人需提供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直饮水水质检测报告作为验收依据,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4. 质量保证 4.1 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提供的产品原始样本、技术资料应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如为进口产品,****海关证及商检证。 4.2 整体项目要求2年原厂质保。 4.3 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免费提供所有耗材、软件维护升级、设备维护和水质检测报告等。 4.4 免费为采购人建立本项目的技术档案(包括本项目的图纸、设备、材料的说明书、合格证、注册证等)。 4.5 相关耗材更换要求:反渗透主机保安过滤芯3个月更换一次,精滤器过滤芯6个月更换一次,石英砂、活性碳、软化树脂与RO反渗透膜1年更换一次。定期对设备系统进行清洗、维护,并提供水质检测报告。 5. 售后服务 5.1 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5.2 技术支持 1)中标人负责对采购人操作人员进行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业主工程现场)培训。 2)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电话和QQ及VPN远程连接支持,响应时间在1小时内。 3)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5.3 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上门更换维修服务(配件+人力)。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质保期内若发现不合体或不合用的,中标人应在接到通知后0.5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在1天内免费维修到位;若发现需要更换的,3个工作日内免费更换。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5.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内因故障导致停机时间超过30日的,供应商应**相应时长的质保期;质保期内中标人负责对产品维护保养每年不少于2次;质保期内设备出现两次相同故障,中标人必须无条件免费更换新机或无条件退货。质保期满后,设备终身维修,售后服务只收配件成本费;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在质保期内,所投设备如出现检验检查结果严重偏差或设备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采购人可要求无条件退货,因所投设备检验检查结果偏差或设备质量问题发生医疗事故的由中标人承担损失,采购人并向相关部门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5.5 中标人投标时需提供产品主要备品备件、易损件、耗材清单和长期供货的优惠价格、维修件的维修更换价格并作出承诺。 5.6 中标人应在投标书中分别说明质保期满后全包、半包保养模式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二、货物及施工安装技术及要求 1. 使用环境: 1.1 原水为项目所在地所供自来水,应满足水质最不利情况; 1.2 服务总人数按3000人计算,每人每天按照3L计算; 1.3 主楼23 层,副楼6 层建筑总面积约为 60183㎡ 2.材料、安装、调试、验收所用标准及办法 2.1 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2.2 GB/T17219-1998《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2.3 CJJ/T110-2017《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 2.4 预处理、膜处理和后处理工艺的选用和组合及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规定; 2.5 选用紫外线消毒时,紫外线有效剂量不应低于40mJ/cm2,紫外线消毒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GB/T19837的规定; 2.6 消毒灭菌设备应安全可靠,投加量精准,并应有报警功能; 2.7 各分区最不利饮水嘴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的要求; 2.8 饮用净水化学处理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用水化学处理药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17208的规定; 2.9 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检验报告应准确,清楚,并应存档; 2.10 水处理系统应安装有电导,水量,水压,液位等实时检测仪表。根据工艺流程的特点,宜配置pH值、余氯、余臭氧、余二氧化氯,水温等检测仪表; 2.11 净水机房电控系统中应对缺水,过压,过流,过热,不合格水排放等问题有保护功能,并应根据反馈信号进行相应控制,协调系统的运行; 2.12 水表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水水表第2部分安装要求》GB/T718.2的规定,外壳距离墙壁净距离不宜小于10~30mm,距上方障碍物不宜小于150mm; 2.13 设备、水泵等应采取可靠的减振装置,其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的规定; 2.14 工程施工质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进行验收; 2.15 如采用臭氧消毒,净水机房内空气的臭氧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规定; 2.16 其它相关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2.17 中标人负责设备调试,运行结果须符合技术要求,也应达到中标人所执行的技术化规范要求; 2.18 应根据原水水质,环境温度,湿度等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经常调整消毒设备参数; 2.19 在保证细菌学指标的前提下,宜降低消毒剂投加量; 2.20 石英砂,活性炭应经清洗后才能正式通水运行; 2.21 调试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 3. 对施工的有关要求 3.1 招标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中标方(以下简称乙方)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严格按合同所规定的时间交付验收完毕。 3.2 乙方应在投标文件中编制出施工进度方案。进行安装前的预留预埋,并提前出图、派人驻现场指导检查预留预埋的工作。 3.3 乙方施工设计及实际进货的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应符合投标文件和合同的承诺。如有变更,必须书面报告并征得甲方签认后方可变更。设备到达现场后,甲方根据投标文件及合同的承诺与实物进行对照检查,确定无误后,方可进入安装阶段。 3.4 乙方施工中要严格按已批准的图纸要求施工,如发现图纸有误,必须修改,应立即与甲方联系,必须书面报告并征得甲方签认后方可变更。 3.5 施工中若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甲方和工程监理有权通知施工人员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废返损失及交货及施工安装延误由施工方自负。 3.6 乙方在施工中接受甲方、****设计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建设方BIM落实。 4. 拟派项目人员及交货及施工安装的要求。 4.1 施工安装人员: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应安排一名项目经理全程现场负责,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4.2 交货及施工安装: 4.2.1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报出保证交货及施工安装时间的措施和施工安装组织设计或施工安装方案。 4.2.2 设备、材料交付及施工安装时间:与土建配合,具体工期签订合同时再确定,投标文件中应提供最短的设备到货及安装时间。中标人必须按甲方进度计划施工,因中标人自身原因影响大楼施工进度,每延误一天扣2000元。 4.2.3 中标人在标书中应注明交货及施工安装延误罚款条款。 4.2.4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4.3 质量目标: 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三、其他要求及说明 1.交货时间及地点: 交货的时间:中标后180日历天(最终以招标人土建进度为准)内到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交货方式:货到甲方指**装位置,包括货物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交钥匙项目)。 2.项目清单中所有产品,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提交有效证明确保为原厂产品,能按厂家规定在**地区享受厂家售后服务;否则,投标无效,取消成交资格。 3.质保和售后要求超出厂家正常质保期限和要求的,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提交有效证明确保能履行承诺。 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中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投标总价中必须包含项目设计、制造、设备、材料、安装、运输、装卸、验收、保险、税金、工程配套管理费、水质检测合格报告费、所需的设备(包括软件)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产品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中标人报价时如出现缺漏项情况,视为中标人承诺该项免费提供服务。 6.本次采购提供的平面图(图纸另附)至施工期间科室位置可能会有变动,中标人应按新的图纸适时更改,采购人不再增加费用。(中标人须对此进行承诺,并按承诺要求实施)。 7.中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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