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千里马招标网> 招标中心> 【雁塔区】雁南公园服务配套设施项目监理合同订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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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 雁南公园服务配套设施项目监理 | 招标项目编号 | **** | ||||||||||||||||||||||||||||||||||||||||||||||||||||||||||||||||
标段名称 | 雁南公园服务配套设施项目监理 | 标段编号 | ****001 | ||||||||||||||||||||||||||||||||||||||||||||||||||||||||||||||||
合同甲方 | **** | 合同乙方 | **** | ||||||||||||||||||||||||||||||||||||||||||||||||||||||||||||||||
合同名称 | 雁南公园服务配套设施项目监理 | 合同签署日期 | 2021年12月14日 | ||||||||||||||||||||||||||||||||||||||||||||||||||||||||||||||||
合同价款 | ****589.30 | 合同期限 | 540日历天 | ||||||||||||||||||||||||||||||||||||||||||||||||||||||||||||||||
其他信息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陕 西 省 建 设 厅 制定 ****管理局
2021年12月14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雁南公园服务配套设施项目监理 2. 工程地点: **市**区 3. 工程规模: 拟建雁南公园服务配套设施群及附属配套设施等。主要为**两座层数均为5层、高度均为27.9米的大型公共设施。总建筑面积62166.39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5308.8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6857.51平方米。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王**,身份证号码:152********112571X,注册号: ****4658 。 五、签约酬金(含税) 签约酬金:****589.30 包括: / 监理费率:0.987% 上述价格为固定费率,应包含为完成本监理工程服务内容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工作、生活、交通、通讯、设备(仪器)、劳力、技术服务、保险、利润、税费、管理等费用,并包含本合同征询**及备案所需全部费用),固定单价或费率将不会因任何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物价变动、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变动等)变动而调整。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540日历天 自2021年 12月 14 日始,至 2023 年 6 月 7 日止。具体时间以监理工作开始之日起,监理项目竣工结算完成之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3. 在任何情况下,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停工、复工审批单等及一切与费用有关的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均需经委托方书面认可后方能生效。 4. 监理方对其工作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因项目而产生的一切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负责。 5. 监理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扣款项均在应付款中扣除,如有不足,委托方有权另行追偿。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2021年12月14日。 2. 订立地点:**市**区。 3.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肆 份。 4.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经监管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章)并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省**市**区太****广场1幢1单元1606室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710059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公司高新四路支行 账号: 账号: 611********0053358 电话: 电话: 029-****3496 传真: 传真: 029-****3496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 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 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 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 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 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 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 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 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 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 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 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 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 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 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 双方 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 第三方 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 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 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 月 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 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4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5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6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7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合同专用条件及其附件;(4)招标文件、答疑纪要;(5)投标函及其附录;(6)合同通用条件;(7)施工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其他合同文件。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本工程EPC合同范围内所有监理工作和施工图纸范围内前期准备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及验收资料移交、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竣工备案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土建、安装、装修、室外工程、园林绿化等各种总包、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作协调、安全监理等全部监理工作及相关服务,直至达到委托人领包入住,并配合委托人进行工程审计。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负责监理范围内工程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与有关设计人、承包人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其它第三方的协调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理规划,并按调整后的监理规划组织实施。 (2)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下达开工指令。 (3) 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对****设计部门协调沟通。 (4) 督促承包人各项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5)负责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总施工进度计划、年度施工进度计划、月施工进度计划,将审查结果报送委托人审批,并督促承包人按审批计划实施。 (6) 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督促其实施。 (7)审查承包人或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督促其按计划进场。 (8)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设计图纸和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活动。督促其完善各阶段工程技术资料。 (9)主持工程质量的工序验收、中间验收和阶段性验收,提出整改意见,并检查整改结果。 (10)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督责任,按照工程施工质量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实施施工质量监督。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通过旁站、巡视、检测、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施工行为和质量不合格工程拥有否决权。 (11) 实施施工进度监督,协调交叉施工问题。 (12)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质量低劣,管理混乱,因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且未采取有效弥补措施等承包人严重违约行为,根据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交处理意见。 (13)监督检查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地保证体系,并督促其实施。 (14) 负责合格工程的月进度工程量计量工作,并建立工程量计量台帐。 (15)积极配合委托人的成本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台帐及做好指标分析。 (16) 按照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办法,配合发包人审核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和签证,严格控制工程成本。 (17)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品牌、数量、进场时间及质量负有监督责任,严格审核其进场报验资料。配合家具、软装监理工作,家具软装不作为计算监理费用的基础。 ①结合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招投标文件等资料,严格核对进场报验资料所列的规格、品牌、数量等,出现实际进场材料与报验清单不一致或报验清单与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②审核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家具、软装等的出场合格证及检验试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按照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见证取样,并责成承包人****实验室进行检验; ③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或委托人,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撤出现场。严防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用于工程。 (18)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审查承包人竣工资料,保证其完整、规范和符合要求。 (19) 单项工程竣工后,监理****小组负责审核竣工图纸和竣工结算资料,对其内容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出具工程内容甩项清单,保证现场实际施工内容、竣工图纸和结算内容三者一致。 (20)协调、监督工程质量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保修维修阶段监理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等。。 (21) 监理人**承包人按工程档案管理标准,整理、完善和编撰工程资料和监理资料,向发包人提交完整、合格的工程建设竣工资料。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 (2)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 (3)经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 (4)所监理工程的设计图纸、有关文件、设计变更及会议纪要; (5)经委托人审批同意的本工程监理规划; (6)工程监理合同; (7)委托人依法与承包人、材料供应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 (8)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涉及变更,监理人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监理规划: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提交2份; 监理实施细则: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并审批完成,提交2份; 监理周报:施工周最后一个工作日,提交2份; 监理月报:在施工月次月3日前,提交2份; 监理会议纪要:会议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提交2份; 其余各项报告种类、时间和份数由双方于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议定。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3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监理人将相关设备运送至委托人指定地点,费用由监理人自理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错、过失,(包括但不限于监理人员严重失职、决策错误或人员配备未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而造成质量事故时,或监理人员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给委托人方造成损失,监理人须向委托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 (1)监理人如未能于双方议定的时间内适时完成并经甲方审查合格时,每项将扣减合同监理费的 0.1 %,仍不能补足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利继续追偿。 (2)如果监理人监理工作出现过错或过失,导致整个项目不能实现预先设定的进度、造价等目标,则监理人承诺根据监理工作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并承担项目全部监理费用的 20 %的违约金;对因监理人监理工作出现过错,导致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委托方造成了损失,根据监理人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并按项目监理费用的 30 %承担违约金。 (3)监理人承诺,如委托方认为因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工作与委托方的预期目标相差较大,或委托方认为监理人未能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而给委托方造成损失时,则委托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 4.1.2若监理人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相关责任人,并要求监理人赔偿损失。对未造成损失的工作失误委托人亦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相关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要求监理人支付 5000 元~20000 元的违约金; 4.1.3经监理人审核后报委托人的经济洽商、工程进度款中出现以下情况且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予以更换, 并要求监理人每项支付 500 元~50000 元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1)审定工程量超过委托人核定量的 10%; (2)确认的施工项目或部位与图纸或实际施工情况不符; (3)套用清单单价严重错误; (4)实际施工做法、采用材料与清单相应内容不符时,未向委托人做出说明; (5)新增单价核定中缺乏有效依据; (6)按照委托人要求进行现场工程量计量时,计量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缺少监理人员签字等。 4.1.4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不得吃拿卡要,不得与施工单位发生任何有损于委托人形象和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施工单位、承包商、供应商的礼品、宴请、现金及替代券卡、有价证券等,否则委托人有权追究监理人违约责任,要求监理人支付相当于所收财物 5~10 倍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4.1.5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项目部人员必须与投标时保持一致。一旦发生投标承诺的监理人员架构与实际进场人员不符的情况,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 10000 元/人-50000 元/人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符合罚款 50000 元/人, 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不符合罚款 30000 元/人,项目其他监理员工不符合罚款 10000 元/人。如服务过程中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变更派驻现场人员,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前述标准的双倍支付违约金。 4.1.6凡在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过程中,属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失职、失误或决策、指导错误,导致工程延误、窝工、返工、成本增加等损失,监理人要承担经济责任并赔偿因此而导致本工程所有的直接损失费用。 4.1.7需由监理人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委托人均有权从监理酬金中直接扣除。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1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无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2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周期同施工进度款周期,酬金=当期经委托人审定的**工程产值x监理费率x75%; 委托人同意按以上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工作报酬,每次付款前,监理人需先向委托人提供符合委托方财务要求的正式发票,委托人收到发票后付款,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监理人的相关义务不免除。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经监管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章)并且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6.2 变更 6.2.1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本工程范围内不做调整。 6.2.2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无 6.2.3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无 6.2.4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合同主管部门和造价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7.2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委托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项目相关的任何资料、文图纸、文件及数据因任何原因以任何形式披露给第三人,依据法律、法规必须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除外,否则将委托人有权按照签约酬金的20%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保密期间自监理人知悉之日起至委托人向公众披露之日止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2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发表前涉及本工程的内容需要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9. 补充条款 9.1监理人必须自行监理,不得转包监理业务,否则,委托人立即解除监理合同并保留追究监理人违约责任的权利。监理人须取得委托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总监理工程师在根据合同决定以下事项之前需首先得到委托人工程师的批准): 9.1.1 顺延工期; 9.1.2 停工指令; 9.1.3 追加合同价款和费用补偿; 9.1.4 施工图的修改; 9.1.5 批准对设计或合同规定的材料设备的代用。 9.2监理人派往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王** 。监理人必须保证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期间,离开工地现场2天以上时,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每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3天,本工程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30天。总监理工程师随意离开工地,罚款3000元/天。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地现场期间,必须指定适合的总监代表履行其职责,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请假必须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获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按违约处理。为保证随时联系和沟通,应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 9.3监理人应按投标文件中监理人员配置组建监理机构,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监理合同;如监理人所派驻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须经委托人同意,但所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和能力须等同或高于投标所报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和能力。 9.4监理人必须依据投标文件,配备齐全本工程所涉及的所有专业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必须保证派往本工程的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不再担任其它工程的监理工作,否则,委托人将视情节终止监理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 9.5重点部位及关键工序交替时,监理应旁站。 9.6工程质量达不到 合格 ,监理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由此引起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非监理人的原因除外),并扣减监理费用,按 GF-2000-0202国家示范文本 第二十六条执行。 9.7若监理人不能按时完成所要求的监理工作,委托人有权委托其他监理单位协助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应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9.8监理人必须为进场监理人员办理个人安全保险,否则在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及意外伤害责任由监理人全权负责。 9.9如委托人资金暂不到位,监理人承诺不因资金情况影响工程进度。 9.10监理人应及时对投标时所报 监理大纲 细化,编制 监理规划 、 监理细则 以指导监理工作。 9.11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应如期召集、主持各种技术会议和例会,并及时整理、打印、出具、发放纪要等资料。 9.12办公家具设备及通讯器材和交通工具等均由监理人自备。 9.13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应完成施工单位的进度报量审核工作和竣工结算的初审工作。 9.14委托人向监理人应提供的一般性技术资料均为1份/套;特殊技术资料视情况仅供查阅。与工程配套使用的法律、条例、规定、规范、标准、图集等监理单位无偿自备。 9.15本工程质量管理目标为: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合格 标准,要求本监理人加强监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创建优质工程,或评比其他奖项,但不另行增加监理费用。 9.16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应及时制止(并组织改正)或预控、明示(并检查落实)有违国家规定的事件发生;若委托人接到有关处罚通知书,确属监理人监督管理不善的,委托人可对监理人做出责任追究并处罚。 9.17因监理人责任造成委托人的形象、名誉损失时,委托人将提出处罚意见和决定,直至解除合同。 9.18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指令监理人组织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9.19未经委托人许可,合同文件和内容及其余与本工程相关文件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9.20监理人派往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应持本人执业资格证原件接受委托人代表的核验。 9.21监理单位自备设备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灌砂筒、环刀(取土器)、铝盒、分析天平、电子天平、试模(混凝土试模、砂浆试模)、坍落度筒、石灰剂量(滴定台、玻璃器皿及化学试剂)、烘箱、直尺、塞尺、吊线锤或垂直仪、工程检测包、砼高强度检测仪(回弹仪)、钢卷尺、靠尺; (2)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3)照相机、摄录像机等设备; (4)交通(车辆)、通讯设备。监理人员不得使用、乘坐施工单位的车辆,委托人一经发现,以200元/每次予以处罚。 9.22相关处罚: 9.22.1若因监理人审图不周,不能预先发现图纸中的缺陷而引起工程成本增加,监理人应当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监理人承担,并向委托人支付5-10万元监理报酬作为违约金,委托人可以从监理酬金当中扣除。 9.22.2监理人必须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品牌、数量和进场时间等严格审核。对出现实际进场材料与报验清单不一致或报验清单与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要求不一致的情况没有及时发现的,监理人应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9.22.3若因监理人不认真审核竣工图纸,出现竣工图纸与实际施工内容不相符合的情况,监理人应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9.22.4 若监理在履行监理职责时未尽职尽责而致使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理人承担相应损失及法律责任,并向委托人支付5-10万元监理报酬作为违约金,委托人有权在监理报酬当中扣除。 9.23工程保修:工程竣工后,监理人在工程质保期内为委托人提供免费监理服务。负责保修期内工程质量状况的检查,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对施工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同时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在核实修复费用后报委托人确认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保修期满后,若委托人需监理人继续提供服务,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9.24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工作。 9.25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赔偿因此给委托人及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于监理监管不到位,在项目部安全自检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委托人项目部根据自检结果,每发现一次处罚500元到5000元;****公司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委托人项目部根据检查结果,每发现一次处罚1000元到5000元;****政府部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项目部根据检查结果,每发现一次处罚2000元到10000元。以上罚款委托人项目部经理签字后在当月进度款中直接扣除。但造**全事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9.26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不论责任在何方,对于一般性安全事故,处以2000元罚款;对于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处以5-10万元的处罚,委托人有权在监理报酬当中扣除。 9.27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进行全面监理控制,做好内外部协调管理、信息管理工作,重视治污减霾、噪声防控、环境污染防治等社会性影响事件协调管理,督促现场各方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罚款事项,若发生类似恶劣影响项目委托方事件,每发生一次处以2000元-50000元的违约金。 9.28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委托方各项管理制度及本项目管理制度,未严格遵守致使项目无法正常 实施,影响项目现场整体进展及协调管理事项的,每次处以1000元-5000元的违约金。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条规,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业主(以下称甲方)与监理单位(以下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廉政规定。 (二)严格执行**区背街小巷提升改造项目监理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亲属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 第三条 监理人义务 (一)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监理人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监理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和接受施工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七)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施工单位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机关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在本项目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业主(以下简称 甲方 )与监理单位(以下简称 监理人 )签订如下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支持监理人按条例要求对规定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 2.按照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和坚持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 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监理人职责 1.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和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3.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增强安全意识。 4.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同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监理人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7.监理人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 三不放过 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监理人违约造**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 1、本合同正本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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