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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号(号) | 202****5959 |
项目名称 | 晋铭航空科技生产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市桥头镇桥新西二路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清慧综合****公司 |
项目概况 | ****拟在**市桥头镇****中心坐标:北纬23°1'51.680",东经114°2'41.100")投资建设晋铭航空科技生产建设项目,总投资68000.00万元,主要从事航空零配件的加工生产,为**市重大项目,取得了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卡(编号:****,建设周期2021年~2022年)。 项目总投资68000.00万元,占地面积为26669.04m2,总建筑面积为84095.68m2,项目建成后主要从事航空零配件的加工生产,生产不锈钢工件486万件/年,铝合金工件15176.16万件/年,设有自动阳极氧化生产线4条、半自动钝化阳极氧化生产线线4条、退膜/脱漆线4条、荧光渗透检测线1条、不锈钢清洗线1条、铝合金清洗线1条、无尘清洗线1条、喷漆线2条、喷粉线2条等主要设备,员工总人数为1000人,均在厂区内食宿,工作制度为2班制,每班10小时,年工作6000小时。项目厂界东面为******公司,南面为美****公司,西面和北面为空地。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员工工作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和纯水机产生的浓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东****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制纯水过程中产生的浓水作为清净下水排入市政雨水管道。 项目生产废水的产生量为605.38m3/d,含镍废水(28.28m3/d)、含铬废水(79.40m3/d)和含镍含铬废水(5.04m3/d)经配套设施处理,其中95.77 m3/d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剩余1.95 m3/d含镍含铬蒸发浓液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不外排; 除油废水(47.15m3/d)、含磷废水(74.46m3/d)、低浓度有机废水(90.12m3/d)、含氟废水(23.49m3/d)分类收集经配套的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综合废水(272.44m3/d)一起进入综合废水调节池,共计507.66 m3/d,其中339.66m3/d(66.91%)废水经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标准后可以分类回用于阳极氧化生产线除油、碱洗及其清洗工序、酸蚀及其清洗工序、出光及其清洗工序、化抛后清洗工序、表调及其清洗工序、预封孔及其清洗工序、无镍封孔及其清洗工序、去灰后清洗工序、不锈钢钝化4及其清洗工序、中和后清洗工序、硝酸退膜/脱漆及其清洗工序和喷淋塔用水。剩余168m3/d(33.09%)各指标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的较严值后经市政污水管网引入东****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阳极氧化废气 (1)碱雾、氮氧化物、、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铬酸雾 项目阳极氧化生产线共设有4套碱液喷淋塔和1套喷淋塔凝聚回收装置+碱液喷淋装置,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阳极氧化生产线上酸雾(1#~4#)有组织排放能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清洗线上酸雾有组织(5#)排放能达到**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碱雾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均为45m。 项目的酸雾在厂界外的最大落地浓度未超出**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2、喷漆、烘干废气 调漆、喷漆、烘干车间废气收集后引至“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45米,经处理后的喷漆、烘干工序有机废气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可达到**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4-2010)第Ⅱ时段限值要求。漆雾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在喷漆、烘干过程中的废气部分未被收集到,即为无组织排放,经预测,项目厂界外有机废气的最大贡献浓度点位均未超过**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漆雾的最大贡献浓度点位未超过**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喷粉、固化废气 项目各喷粉车间废气分别收集后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引至楼顶统一经“水喷淋”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6#)。固化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金分别收集后引至楼顶统一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处理,最后经过水喷淋装置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7#),固化工序加热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同固化隧道炉内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一同被收集,燃烧机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经收集处理后固化工序有机废气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可达到**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的排放浓度可达到《关于贯彻落实 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重点区域排放限值;喷粉工序产生的粉末涂料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在喷粉、固化过程中的废气部分未被收集到,即为无组织排放,经预测,项目VOCs的厂界浓度不超过**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粉末涂料、SO2、NOx、烟尘厂界浓度不超过**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4、注塑废气 项目注塑废气经收集后引至“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45米,经处理后的注塑工序有机废气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浓度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在注塑过程中的废气部分未被收集到,即为无组织排放,经预测,项目厂界外有机废气的最大贡献浓度点位均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同时排放管理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要求,厂区内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投料工序厂界浓度可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5、丝印、移印废气 项目废气经收集后引致“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45m高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可达到**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第Ⅱ时段限值要求。 项目在丝印、移印过程中的废气部分未被收集到,即为无组织排放,经预测,项目厂界外有机废气的最大贡献浓度点位均未**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6、打磨、抛光、喷砂、拉丝废气 打磨、抛光、喷砂、拉丝车间废气收集后引至 “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45米,经处理后的粉尘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项目在机加工加工过程中的废气部分未被收集到,即为无组织排放,经预测,项目厂界外粉尘的最大贡献浓度点位均未超过**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7、锅炉废气 锅炉房中天然气锅炉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收集后引至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45米,经处理后的锅炉废气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可达到**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燃气锅炉)和《****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较严值。 8、污水处理站废气 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收集后引致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的氨气、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可达到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排气筒高度为15m时,臭气浓度限值为2000)。 项目的废气部分未被收集到,即为无组织排放,经预测,项目厂界外废气的最大贡献浓度点位均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二级标准。 9、脱漆废气 脱漆废气收集后引至“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45米,经处理后的有机废气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可达到**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4-2010)第Ⅱ时段限值要求。 项目在脱漆过程中的废气部分未被收集到,即为无组织排放,经预测,项目厂界外有机废气的最大贡献浓度点位均未超过**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10、厨房油烟 项目厨房油烟拟采用静电法除油烟工艺对其进行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后高空排放。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采取的相关噪声治理措施有: (1)从噪声源入手,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选择低噪声的设备; (2)在设备、管道设计中,注意防震、防冲击,以减轻振动噪声,并注意改善气体输流时流畅状况,以减轻空气动力噪声; (3)对风机、电机等除设置减振基础外,再设置隔音罩和消声器进一步降低噪声; (4)加强噪声设备的维护管理,避免因不正常运行所导致的噪声增大。 通过采取上述各项减振、隔声、吸声、消声等综合治理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因此,本评价认为建设项目采取的噪声治理措施在技术、经济上是可行的。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建成投产后产生一定量的固体废物,项目在生产过程产生的金属粉尘、普通原****公司处理;废化学品原料桶作为中转物回收利用;废抹布、印版、废漆渣、废化学原料包装袋、阳极氧化沉渣、废水处理污泥、废液、含镍含铬浓缩液等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对于员工办公生活垃圾,建设单位拟按指定地点堆放,并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对垃圾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 五、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为了避免污染地下水,保护地下水**,本项目在营运期采取的防治措施: (1)建设单位做好车间地面、中水回用水池、废水收集水池的防腐、防渗措施,以避免项目废水渗漏污染地下水。 (2)项目在厂房外设置截污沟,并对截污沟做防腐、防渗措施,渗漏量大时由截污沟引至项目内的事故应急池,从而避免渗入地下而污染地下水。 (3)在化学品仓库门口设置墁坡,并对墙体及地面做防腐、防渗措施;泄漏事故处理时会有地面清洗废水,同时在化学品仓库周围设置导流沟,将事故废水由导流沟引至项目内的事故应急池,则泄漏的化学品及事故处理废水不会渗入地下而污染地下水。 (4)发生事故时,事故应急池存储的废水有可能通过地面渗入地下。事故应急池采用防渗混凝土浇筑为一体,四边墙体采用垂直结构,内墙角(包括底角),采用圆滑过渡或 45°斜角过渡,内表面做水泥砂浆抹面,并找平、压实、抹光,并做防腐、防渗处理。同时导流沟也要做好防腐、防渗处理。 (5)项目危险废物临时堆放间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单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对堆放间,建设单位对堆放间进出口设置0.1 m高的墁坡,并对地面做防腐、防渗措施,不会渗入地下而污染地下水。 (6)对于生活垃圾及一般固体废物,建设单位须日产日清,一般不会产生垃圾渗滤液,同时对堆放点做防腐、防渗措施。 项目需分区防渗,对于化学品仓库、生产车间、危废贮存地需严格进行防腐防渗措施,对于办公区域、一般原料堆放区等区域则做好事故应急导流沟的收集,对于上述各种措施,建设单位应定期检修,防止因防腐、防渗措施损坏时渗漏而影响地下水。 对于上述各种措施,建设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和巡查,定期检修,防止因防腐、防渗措施损坏时渗漏而影响地下水。 六、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土壤污染主要来自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污染,重在预防,污染后的修复成分十分高昂。为有效防治土壤环境污染,项目运营期应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1)生产中严格落实废水收集、治理措施,厂区设置事故应急水池,厂区废水处理设施故障或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将废水处理设施超标出水、消防废水转移至事故应急水池暂存,故障、事故解除后妥善处理,禁止将未经有效处理的废污水外排。生产中加强废水收集、输送管道巡检, 发现破损后采取堵截措施,将泄漏的废污水控制在厂区范围内,并妥善处理、修复受到污染的土壤。 (2)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废气治理设施检修、维护,使大气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减少有机废气等污染物干湿沉降。 (3)原料及产品转运、贮存等各环节做好防风、防水、防渗措施,避免有害物质流失,禁止随意弃置、堆放、填埋。 (4)厂区分区防渗,加强土壤环境跟踪监测,一旦发现土壤监测指标发生异常情况,必须马上采取紧急措施。 按照有关的规范要求采取上述污染防渗措施,可以避免项目对周边土壤产生明显影响,营运期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是可行的。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司承诺严格按照以上措施执行,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2-09-07 |
联系人 | ****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1131、****5880 |
通讯地址 | **市**街道**二路**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以下问题:政策相符性分析不完善,项目概况描述不清,污染源源强核算及环境影响预测内容不充分,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分析不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充分等。鉴于上述问题,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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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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