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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格标准:要求报价单位为制造商,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TS证)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报告)等特材生产能力的证明资料。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废盐综合利用制7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钛管比价清单 | 废盐综合利用制7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钛管比价清单 | 废盐综合利用制7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钛管比价清单 | 废盐综合利用制7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钛管比价清单 | 废盐综合利用制7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钛管比价清单 | 废盐综合利用制7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钛管比价清单 | 废盐综合利用制7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钛管比价清单 | 废盐综合利用制7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钛管比价清单 | 废盐综合利用制7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钛管比价清单 |
采购订单号 | 名称规格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kg) | 金额 | 交货文本 | 交货期 | 备注 |
**** | 焊接钛管\Φ325×5\TA2 | 6715 | kg | **时代锂电材料一期配套工程(废盐综合利用制7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外管材料/22-355/葛傲(657046) | 需要生产厂家提供型式试验证书、质量证明书、100%拍片。 | |||
合计 |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结算方式及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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