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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1-10 | 发布日期 | 2022-11-10 |
标 题 | ****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布机构 | ****分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陕K**环罚〔2022〕11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煤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38887F
地址:**县老高川镇窑子村
法定代表人:康二锁
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0万吨/年洗选煤项目与烘干项目正在建设,总投资1080万元,无环保部门审批手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7月26日由郝有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7月26日由郝有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1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第一项“(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2)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A.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总投资的1.2%,壹拾贰万玖仟陆佰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电 话:0912-****127
地 址:****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环罚〔2022〕11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县恒信****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400XF
地址:**县老高川镇石板台
法定代表人:康伟
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分离渣热解设备及2个500m3氨水储存罐和4个1000立方米氨水储存罐正在建设,总投资****000元,无环保部门审批手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25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25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7月25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25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7月25日由康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7月25日由康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1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第一项“(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2)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A.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总投资的3%,伍万柒仟壹佰捌拾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电 话:0912-****127
地 址:****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环罚〔2022〕11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府****煤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77267XH
地址:**县老高川镇张城梁村
法定代表人:张凯
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煤泥烘干项目正在建设,总投资****096.92元,无环保部门审批手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7月26日由高在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7月26日由高在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1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第一项“(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2)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A.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总投资的1.2%,捌万壹仟零贰拾伍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电 话:0912-****127
地 址:****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环罚〔2022〕11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煤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52218H
地址:**县老高川镇乌素沟村
法定代表人:吴喜林
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套3000万块/年煤矸石制砖生产线正在建设,总投资****000元,无环保部门审批手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7月27日由蔺建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7月27日由蔺建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1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第一项“(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2)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A.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总投资的1.2%,壹万贰仟壹佰零捌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电 话:0912-****127
地 址:****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环罚〔2022〕11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煤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7787282
地址:**县老高川镇中圐圙村
法定代表人:郝利军
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将煤矸石、煤泥堆存于厂区西侧,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7月27日由王建利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7月27日由王建利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2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7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违法事实: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罚幅度: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电 话:0912-****127
地 址:****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环罚〔2022〕11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县****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656458J
地址:**县老高川镇后老高川村
法定代表人:刘孝先
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将产生的煤矸石、煤泥堆存于厂区东侧,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20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20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7月20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20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7月20日由李雄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7月20日由李雄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2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7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违法事实: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罚幅度: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电 话:0912-****127
地 址:****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环罚〔2022〕11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75708
地址:**县老高川镇常房梁村
法定代表人:陈根永
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渣场已投入运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25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25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7月25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25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7月25日由杨卓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7月25日由杨卓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2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第七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报告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0-30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电 话:0912-****127
地 址:****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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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环罚〔2022〕11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640366D
地址:**县大昌汗镇下母胡焉村
法定代表人:王荣华
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将煤泥、煤矸石堆存于厂区外南侧,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7月26日由康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7月26日由康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2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7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违法事实: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罚幅度: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电 话:0912-****127
地 址:****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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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环罚〔2022〕11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县****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6860XC
地址:**县老高川镇板墩沟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袁高飞
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精炼车间散烟未全部进行收集,有散烟排放现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7月26日由杨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7月26日由杨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2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电 话:0912-****127
地 址:****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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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环罚〔2022〕12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省**县****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7254XF
地址:**县老高川镇红草沟村
法定代表人:党富强
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的煤矸石堆放至厂区西南方向,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20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20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7月20日由执法人员高庆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20日由执法人员杨建文(270****5122)、孟越岭(270****5102)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7月20日由严浩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7月20日由严浩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2〕12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7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违法事实: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罚幅度: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文、孟越岭 电 话:0912-****127
地 址:****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环罚〔2022〕12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县愚****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27918T
地址:**县**镇陈家畔村
法定代表人:王舒琴
我局于2022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西北侧及原煤场地煤矸石、煤泥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5136)、刘亮琴(270****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5136)、刘亮琴(270****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5136)、刘亮琴(270****5138)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3日由蔺玉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1〕13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和《**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26条第三项“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 100m2以上500m2以下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5-7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利东、刘文霞 电 话:0912-****187
地 址:****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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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环罚〔2022〕12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县****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11572J
地址:**省**市**县**镇枣林峁村
法定代表人:吴荣年
我局于2022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煤泥棚外部分煤泥、煤矸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5136)、刘亮琴(270****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5136)、刘亮琴(270****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5136)、刘亮琴(270****5138)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3日由刘文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1〕14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和《**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26条第三项“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 100m2以上500m2以下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5-7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利东、刘文霞 电 话:0912-****187
地 址:****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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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环罚〔2022〕12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83735A
地址:**省**市**县**镇石山则村前市梁
法定代表人:张喜琴
我局于2022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二平台约400㎡工业场地煤矸石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5136)、刘亮琴(270****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5136)、刘亮琴(270****51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刘文霞(270****5136)、刘亮琴(270****5138)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3日由郝建东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府环罚(听)告字〔2021〕14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和《**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26条第三项“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 100m2以上500m2以下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5-7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利东、刘文霞 电 话:0912-****187
地 址:****广场对面 邮政编码: 71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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