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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主项 名称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定时限 (工作日) | 承诺时限 (工作日) | 该事项涉及的特殊程序 | 备注 | ||
特殊程序名称 | 特殊程序设立依据 | 特殊程序办理时限 (工作日) | ||||||||
1 | ****水利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核发 | 行政许可 | 20 | 15 | 考试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在20日内安排考试。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 | 20 | ||
2 | ****水利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核发 | 申领拖拉机号牌 | 行政许可 | 2 | 2 | 检验 | 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品牌、型号名称、机身颜色、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 2 | |
3 | ****水利局)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3-15 | 2-10 | 检疫 |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 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 2-10 | ||
4 | ****水利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20 | 15 | 实地核查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加工场所的,****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5 | ||
5 | ****水利局) | 兽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30 | 20 | 实地核查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政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20 | ||
6 | ****水利局) |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 | 行政许可 | 25 | 15 | 实地核查 |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二章 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第六条 ****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15 | ||
7 | ****水利局) | 渔业捕捞许可 | 行政许可 | 25 | 15 | 技术审查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优先安排当地专业渔民和渔业企业。 | 15 | ||
8 | ****水利局)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25 | 15 | 实地核查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 15 | ||
9 | ****水利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25 | 15 | 实地核查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核发前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 | 15 | ||
10 | ****水利局) | 种子广告审查 | 行政许可 | 25 | 15 | 技术审查 |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 | 15 | ||
11 | ****水利局) | 农药广告审查 | 行政许可 | 25 | 15 | 技术审查 |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关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农药广告,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 15 | ||
12 | ****水利局) | 渔业船网工具指示标审批 | 行政许可 | 25 | 15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本)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 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公布的《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条 农业部主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农业部各****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 15 | ||
13 | ****水利局)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25 | 15 | 检疫 |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第一款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 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第三次修正) 第六条 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二)植物检****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授权签发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还应当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三)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 | 15 | ||
14 | ****水利局) | 渔业船员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20 | 15 | 考试 | 《中华人民**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 15 | ||
15 | ****水利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20 | 15 | 专家评审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第七条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机关复审同意。 | 15 | ||
16 | ****水利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20 | 15 | 专家评审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第23号令) 第三十一****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机关的意见。 | 15 | ||
17 | ****水利局) | **、改建、扩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审查 | 行政许可 | 20 | 15 | 专家评审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第七条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机关复审同意。 | 15 | ||
18 | ****水利局)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20 | 15 | 专家评审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 15 | ||
19 | ****水利局)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20 | 15 | 专家评审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管辖****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 15 | ||
20 | ****水利局)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20 | 15 | 技术审查 | 《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15 | ||
21 | ****水利局) | 利用戗堤、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20 | 15 | 技术审查 | 《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 15 | ||
22 | ****水利局) | 堤顶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20 | 15 | 技术审查 | 《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 15 | ||
23 | ****水利局) | 洪水影响评价类 | 行政许可 | 20 | 15 | 技术审查 | 1.《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2.《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4.《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线缆、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5.《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15 | ||
24 | ****水利局) | ****水库 | 行政许可 | 20 | 15 | 专家评审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第七条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机关复审同意。 | 15 | ||
25 | ****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 | 行政许可 | 20 | 15 | 技术审查 | 《河道管理条例》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机关审查同意。****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15 | ||
26 | ****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非防洪活动(不含河道采砂)批准 | 行政许可 | 8 | 8 | 技术审查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二、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三、《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机关。 | 8 | ||
27 | ****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10 | 10 | 技术审查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第九条(审批方式、时限)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10个工作日,并将**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开展技术评审。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全面推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 10 | ||
28 | 新左旗人社局 | ****学校设立 | ****学校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6 日内办结。 | 现场评估 | 1.《关于印发《**自治区****学校工 作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13 号) 2.《呼伦贝****学校管理办法》(呼人社 办发 2016〔147〕号) | 5个工作日内 | |
29 | ****管理局 | **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 小作坊登记证 | 行政许可 | 15 | 1 | 实地核查 | 第十四条 旗****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开办食品小作坊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旗****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并且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 1 | |
30 | ****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设立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10个工作日内 | 9 | 实地核查 | **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现场核查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 (二)熟悉和了解现场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三)携带现场核查所需的执法设备; (四)携带现场核查所需文书。 第十九条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 1 | |
31 | ****体育局 | 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和变更、注销登记审查 | 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30 | 5 | 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机关申请筹备。 | 3 | |
32 | ****体育局 | 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和变更、注销登记审查 | 体育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30 | 5 | 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 | 3 | |
33 | ****体育局 | 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和变更、注销登记审查 | 体育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30 | 5 | 审查 |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3 | |
34 | ****体育局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行政确认 | 无法定期限 | 2 | 专家评审 | 《中华人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九条:“省、自治区、****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小组****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 2 | ||
35 | ****体育局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行政确认 | 30 | 5 | 专家评审 | 1.《中华人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政府文****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 2 | ||
36 | ****体育局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行政确认 | 35 | 7 | 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同时申报保护单位。保护单位的认定与公布,与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与公布同步进行。 | 5 | ||
37 | ****体育局 | 文物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30 | 6 | 听证 |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为文物。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 3 | ||
38 | ****体育局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30 | 5 | 审查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八条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的批复。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对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体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但在90日内未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原体育行政部门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 3 | |
39 | ****体育局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30 | 5 | 审查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八条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的批复。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对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体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但在90日内未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原体育行政部门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 3 | |
40 | ****体育局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30 | 2 | 审查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八条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的批复。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对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体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但在90日内未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原体育行政部门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 1 | |
41 | ****体育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30 | 6 | 核查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6 | ||
42 | ****体育局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20 | 4 | 核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1 | |
43 | ****体育局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娱乐场所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20 | 4 | 核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1 | |
44 | ****体育局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娱乐场所延续审批 | 行政许可 | 20 | 4 | 核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1 | |
45 | 新左旗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20 | 15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15 | |
46 | ****住建局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13个工作日 | 13个工作日 | 实地核查 | ****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通知 建保[2013]178号 | 13 | |
47 | ****草原局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20 | 20 | 实地核查(现场查验) | ****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二条第2****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的使用林地申请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 | 10 | |
48 | ****草原局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20 | 20 | 实地核查(现场查验) | ****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二条第2****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的使用林地申请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 | 10 | |
49 | ****草原局 |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许可 |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20 | 20 | 实地核查(现场查验) | 《**自治区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现场查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其中包括两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验人员应如实、准确填写形成的现场查验材料,并在现场查验工作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下材料(一)《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二)现场查验报告(三)实地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四)征占用草原区域矢量数据坐标图(五)其他资料。 | 10 | |
50 | ****草原局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行政许可 | 20 | 20 | 实地核查(现场查验) | 《**自治区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现场查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其中包括两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验人员应如实、准确填写形成的现场查验材料,并在现场查验工作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下材料(一)《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二)现场查验报告(三)实地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四)征占用草原区域矢量数据坐标图(五)其他资料。 | 10 | |
51 | ****草原局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20 | 20 | 实地核查(现场查验) | 《**自治区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 | 10 | |
52 | ****草原局 | 临时占用草原许可 | 临时占用草原许可 | 行政许可 | 20 | 20 | 实地核查(现场查验) | 《**自治区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现场查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其中包括两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验人员应如实、准确填写形成的现场查验材料,并在现场查验工作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下材料(一)《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二)现场查验报告(三)实地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四)征占用草原区域矢量数据坐标图(五)其他资料。 | 10 | |
53 | ****残联 | 残疾人证办理 | 残疾人证新办 | 行政确认 | 7 | 7 | 鉴定 | 《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7 | |
54 | ****残联 | 残疾人证办理 | 残疾人证注销 | 行政确认 | 7 | 7 | 鉴定 | 《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7 | |
55 | ****残联 | 残疾人证办理 | 残疾人证换新 | 行政确认 | 7 | 7 | 鉴定 | 《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7 | |
56 | ****残联 | 残疾人证办理 | 残疾人证迁移 | 行政确认 | 7 | 7 | 鉴定 | 《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7 | |
57 | ****残联 | 残疾人证办理 | 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 行政确认 | 7 | 7 | 鉴定 | 《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7 | |
58 | ****残联 | 残疾人证办理 | 残疾人证换领 | 行政确认 | 7 | 7 | 鉴定 | 《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7 | |
59 | ****残联 | 残疾人证办理 | 残疾类别 | 行政确认 | 7 | 7 | 鉴定 | 《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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