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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市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和鼓励投资者在我市投资**,推进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在贯彻落实《**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等政策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政府设立**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市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现有企业扩大再投资项目在招商部门备案后视同招商引资项目。
第四条鼓励投资者在我市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参与我市现有企业改革、改造、资产重组等。
第五条除国家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重点鼓励高原生物产业、藏医药产业、特色文化旅游产业、绿色工业、清洁能源产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产业、商贸物流产业“八大产业”以及其它符合**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实体经济项目投资。
第六条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新注册或将总部注册地搬迁至**市的总部企业,首次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总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实际支付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20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每年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第七条支持新经济发展。对在**市注册经营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具有战略性**产业特征的新经济企业,免费为其提供办公场所,****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其提供代理记账服务。对达到总部经济条件的新经济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保留其免费办公场所和代理记账服务直到企业自愿适用总部经济补贴标准。
第二章 税收、金融支持
第八条企业税收执行国家、自治区统一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加强金融扶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用于**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贷款利率按**金融机构一般类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即比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低2个百分点的贷款利率政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三)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各类贷款贴息。(四)对未享受贴息优惠政策,但符合**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对****银行实际贷款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市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新三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别给予6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域外迁入且综合贡献突出的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公司股东在我市投资**。鼓励中国境内证券市场投资者通过开立证券账户、****公司、并购重组等方式在我市投资**,****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减持股份,减持实现的个人所得税在我市缴纳的,给予不低于地方实际贡献60%的奖励,企业减持享受综合贡献奖励,奖励金额均不超过对地方经济的综合贡献。
第十二条产业引导基金支持。由市政府主导,设立**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采用母子基金的运作方式,主要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开展投资,重点投向“八大产业”及市政府重点扶持发展的其它领域,通过资本招商、投外引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式,引导市外和区外的优质企业落地**市。
第三章 用地支持
第十三条招商项目用地保障。招商引资项目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应安排规划指标和用地指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目录的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地。必须依法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拍挂”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第十四条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符合**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工业项目建设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第十五条鼓励集约利用土地。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者通过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经批准后,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现有工业项目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十六条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对招商引资项目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一年内分期缴纳,首期支付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政府认定的特殊项目可两年内缴清。企业竞得土地使用权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自然**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出让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投资支持
第十七条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对现有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新引进制造业项目,已完成土地、厂房和设备投资总额50%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且已完工的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的一次性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且已完工的项目,一次性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的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矿产**、房地产开发和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项目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九条厂房补贴。对企业建设标准化厂房的,分别按第一层100元/平方米、第二层200元/平方米、第三层及以上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在标准化厂房封顶后拨付50%,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余下部分;对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满一年的,按实际支付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设备购置与技改补贴。对企业新购设备或技术改造给予补贴,对**企业按照设备购置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投资,协助企业向上级申请相关奖励扶持,以后补助方式按照技改投资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设施农业补贴。对**高效温室大棚连片达到20亩以上,或自动节水灌溉系统连片面积达到100亩以上,或工厂化种养设施面积达到30亩以上,且农业用地剩余承包期限在8年或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贴。
第五章 创新、成长支持
第二十二条企业研发投入支持。(一)协助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申请自治区科技创新券。(二)对企业研发投入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研发投入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三)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中心****中心、****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以事后奖励方式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支持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市****中心等技术转移机构,协助申请自治区科技发展资金,对创建成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实施品牌战略奖励。(一)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对新获得国家5A级旅游景区、4A级旅游景区、自****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对新获得新药国药准字号的上市许可持有人,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新获得保健食品生产批准文号、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或注册证、特殊化妆品生产批准文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SC(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四)对新进入国家、自治区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增加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五条支持发展首店经济。(一)引进扶持。鼓励国际知名品牌或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市开设**首店、**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首店、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首店或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首店、国际知名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首店或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首店,并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分别给予品牌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商业设施运营单位每招引一个前述等级品牌首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符合总部经济条件的首店可按规定同时享受总部经济政策。(二)运营扶持。对国际知名品牌首店和国内知名品牌首****连锁店,并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对品牌企业给予当年实际支付租金费用50%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升规升限奖励。对新引进企业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商贸企业)标准,并经统计部门认定的,协助企业向上级申请相关奖励扶持;对连续两年稳定在库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农业规模经营奖励。对租赁耕地从事农业生产面积在100亩(含)-500亩(不含)、500亩(含)以上,且租期不低于10年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八条综合贡献奖励。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分级奖励机制。招商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企业投资规模、营业收入、税款缴纳、产业促进、就业带动、技术进步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打分,确定企业综合贡献考核奖励标准,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第六章 人才支持
第二十九条支持企业吸引人才。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农牧民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和吸纳就业奖励。将企业人才需求纳入全市人才引进计划,对企业全职引进且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及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企业以“人才+项目”模式柔性引进人才,每引进1名按照ABCDE类五个层次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5万元、12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成果转化。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省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市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三十一条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对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按其实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由企业按年申报。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同时满足我市同类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
第三十二条人才落户政策。招商引资企业注册成立后,企业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可凭市、县(区)招商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服务局出具的登记证明,根据本人意愿,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市。企业投资经营者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的,****教育厅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招商中介奖励
第三十三条项目引荐人奖励。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0.5亿元至1亿元(不含本数)、1亿元至3亿元(不含本数)、3亿元以上的引荐人,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5‰、6‰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十四条中介机构奖励。对委托招商的中介机构,按其引进企业对地方实际贡献的1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各县(区)、园区与招商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的,按照协议所定条款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八章 优化营商环境
第三十五条实施招商引资项目“专人负责﹒全程代办”制度。对新注册或将总部注册地搬迁至**市的总部企业,以及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安排专人提供全过程领办帮办代办服务,并由一名县级以上领导负责项目落地;对新经济企业和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代办服务。
第三十六条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实行项目落地联合预审制度,对各项前置审批手续出具综合预审意见,并通过并联审批和容缺审批相结合的模式加快行政审批进度。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事项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对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价等产业项目论证环节,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对无前置审批事项的相关手续实行即报即审即办,对新引进企业的注册登记、项目立项、备案等事项实行限时办结。
第****政府。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在招商引**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对****政府,上级机关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各类扶持资金原则上一季度一兑现,由企业向所在市、县(区)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地招商机构及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后,再报相应党委、政府批准后,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到市级招商部门和相关县(区)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完成资金兑现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涉币种皆为人民币,各项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申领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申领人为自然人的,由奖金兑付部门代扣代缴;申领人为企业法人的,由企业自行依法纳税。
第四十条建立招商引资扶持政策退出机制,企业在维护稳定、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当年不得享受任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与补贴的,责令退回奖励与补贴所得,3年内不得享受任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企业同时满足本规定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支持政策,且国家、自治区支持政策有排他性要求的,由企业自愿进行选择,不重复享受。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参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本规定实施后,如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各县(区)、园区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制定本级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及相关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负责解释,另行制定相关细则。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年,《**市招商引资若干规定(暂行)》(日委〔2020〕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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