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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除已披露的瑕疵外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本项目转让标的为****持有的116项历史承继资产的部分资产,指截至评估基准日持有的合计25项历史承继资产,包括房屋类19项,股权类1项,其他权益类5项,具体转让资产情况和清单详见公告附件,以附件体现资产现状为准。 |
资产类别 | 其他 | 数量 | 25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抵押、部分有租赁 | |||||||||||
重要信息披露 | 以下摘自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银河投资的前身是银河证券,银河投资的房地产均承继自银河证券,而银河证券的部分房地产是通过整合原****公司、原****公司、原****公司、原****公司、原****公司、中国****公司(以下简称“老六家”)资产而得。房产由于未办妥产权过户更名登记手续,部分房产证载权利人仍为银河投资前身—银河证券、老六家及老六家前身。因此目前银河投资所持有的房地产大多形成于上世纪90年代及本世纪初,并分布在多个城市。其历史背景复杂,承接过来的资产信息不完整,因此涉及到资产具体情况了解以企业业务人员表述、填报的勘查表及其提供的历史期资料及本项目律师尽调报告为参考依据。 其他详见本****交易所备查材料。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如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权属变更或交接过程中所涉及的交易税费,物业、水电、清场等费用承担要求及交易条件详见《资产处置费用承担要求的说明》****交易所备查材料)。 2、部分标的资产存****事务所清收/清退的情形,本次资产转让后受让方应承继该委托协议中转让方的责任和义务并承担转让方应支付的费用。 3、受让方应按照现实情况无条件全面接受交割时之现状资产,不得以材料缺失不完整、资产价值变化、司法诉讼等因素为由拒绝交易,或要求追究转让****交易所的任何责任。 4、转让方不保证掌握拟交易标的资产相关权属凭证、交易协议及财务凭证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基于存档单位、存档制度及档案保存时限等因素,转让方不能保证配合或协助受让方获取该等文件原件。据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判断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不承担任何义务。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 | ||
注册地(住所) | **市西**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公司(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银河****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应特别关注产权在转让方及相关方名下,但被占用的房产项目、产权不在转让方及相关方名下的房产项目、评估值为零的资产项目以及涉讼资产项目等的瑕疵及风险。公告期内尽职调查前,意向受让方须向****提交加盖公章的《保密承诺函》(须采用公告附件文本)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后,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备查的相关资料。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后,应在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10万元至****指定银行账户(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7:30,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资产承诺的确认,成为标的资产的竞买人。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在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标的资产,并按照****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资产转让协议。 4、本次资产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受让方应当在资产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指定银行账户。****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产交易价款****银行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 (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须同时递交****持有的116项历史承继资产的其他部分资产项目(共计53个转让项目)的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7、本次转让标的为转让方以现有资料为限项下的财产权利,标的资产以现状转让并交付,标的瑕疵及使用现状不影响交易及价格,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追索更多的权利。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标的资产所涉法律意见书等备查文件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和备查文件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9、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必须递交签章完备的《瑕疵披露及意向受让方声明及保证》(须****交易所备查文本)。其中,意向受让方声明和保证内容如下: (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法律意见书等备查文件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和备查文件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我方同意按照现实情况无条件全面接受交割时之现状资产,不得以材料缺失不完整、资产价值变化、司法诉讼等与资产现状相关的实际情况为由拒绝交易,或要求追究转让方及****的任何责任。 (3)我方已知晓本次转让标的为转让方以现有资料为限项下的财产权利,标的资产以现状转让,标的瑕疵及使用现状不影响交易及价格,我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追索更多的权利。 (4)我方已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受让资格条件(如房产限购政策要求的资格条件等)进行了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机关的基础上判断、确认已符合标的资产的受让资格,决定受让标的资产,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违约责任和损失。 (5)我方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同意交易完成后在办理标的资产的交接过程中,转让方仅以提供现有资料为其应尽的协助配合义务,其他事宜均应由我方办理,转让方不承担标的资产交割不能的法律风险。涉及房屋产权转让的,转让方有义务配合办理标的资产的权属登记的,****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转让方的因素导致标的资产完成权属变更的日期过于迟延,费用过高,我方不得向转让****交易所主张承担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我方享有要求转让方办理标的资产转让权利时,该项权利仅限于我方本身,不及于我方的权利继受人,我方承诺不将本条涉及权利进行转让。 (6)我方同意,本次转让标的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权属变更或交接过程中所涉及的交易税费,应付未付的水、电、物业、采暖等费用或罚款的,按转让方提供的《资产处置费用承担要求的说明》中要求承担。 (7)我方已知晓并同意,部分标的资产存****事务所清收/清退的情形,本次资产转让后由我方承继该委托协议中转让方的责任和义务并承担转让方应支付的费用。 (8)我方同意,在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次月起标的房产类资产的租金(如有)收益归我方享有。 (9)我方同意,受让标的资产后如因我方原因导致转让方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我方应当赔偿转让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10)我方同意,鉴于转让方不保证掌握拟交易标的资产相关权属凭证、交易协议及财务凭证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基于存档单位、存档制度及档案保存时限等因素,转让方无义务配合或协助我方获取该等文件原件。据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我方自行判断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不承担任何义务。 (11)我方已完全知晓**市房屋交易(包括限不限于权利人名称变更、过户登记等)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等,愿意承担无法办理权证更名、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其他权利限制等风险。 (12)****门市**东路202****花园A104、A203、A204、A304****部队,保证其使用行为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军队安全等,并保障后续买受方/使用人按照同等要求进行使用,且不得向大陆地区以外的其他第三方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转让使用权等)。 (13)我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我方同意,转让方对所转让的标的资产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 (14)以上声明和保证不可撤销。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1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范先生 |
联系电话 | 010-****8231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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