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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民建工程施工合同 (简明版)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国网河****公司生产配套用房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县
目 录
工民建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 承包人: ****
鉴于发包人拟委托承包人承担 国网河****公司生产配套用房 工程 / 部分(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任务,且承包人同意接受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国网河****公司生产配套用房 1.2 工程地点: **县城**北街3号 。 1.3 工程编号: / 。 1.4 工程规模: 设计图纸中的全部内容及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 。 2.1 承包方式:本合同按以下第 ⑴ 种方式承包: (1)施工总承包; (2)施工专业承包; (3)其他: / 。 2.2 承包范围: 按设计图纸中的全部内容及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 。 具体内容以施工图对应的工作内容的相应工程量及发包人认可签证的工程变更为准。 3. 工程建设目标3.1 质量目标: 合格 。 3.2 安全目标: 安全文明施工、无安全事故 。 3.3 进度目标: 按计划进度完成 。 3.4 投资控制目标: 控制在本项目总投资以内 。 3.5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目标: 达到环保部门要求 。 4. 工程质量4.1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工程“零缺陷”投运;****公司质量要求;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六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件。 4.2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经检验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检验所需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担;经检验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标准,检验所需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5.1 计划总工期: 214 日(为日历工期,并包括法定节假日)。 5.2 计划开工日期: 2023 年 10 月 28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 5.3 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5 月 28 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文件6.1 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按以下第 ⑶ 种方式提供。 (1)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2)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于 / 日内审批完毕并交还承包人。 (3)由发包****公司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7.1 工程价款按以下第 ⑵ 种方式确定: (1)固定总价承包 本项目工程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 / )(含税),其中不含税价 / 元,增值税税率 / ,增值税税额 / 元。上述总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 / )(含税),其中不含税价 / 元,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额 / 元。若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合同约定税率与国****机关规定的税率不一致时,对于尚未完成结算且未开具增值税税率发票的部分,按照国****机关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价格,价格调整以不含税价为基准。 固定综合单价承包 本项目工程签约合同价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壹佰捌拾捌万贰仟陆佰柒拾伍元玖角玖分 (¥ ****675.99 )(含税),其中不含税价 ****225.68 元,增值税税率 9 ,增值税税额 155450.31 元。上述总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玖万柒仟玖佰伍拾壹元贰角叁分 (¥ 97951.23 )(含税),其中不含税价 89863.51 元,增值税税率 9 ,增值税税额 8087.72 元。具体详见附件1《价格表》,最终以竣工图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合同结算价格。若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合同约定税率与国****机关规定的税率不一致时,对于尚未完成结算且未开具增值税税率发票的部分,按照国****机关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价格,价格调整以不含税价为基准。 (3)其他: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 。 7.2 本条第7.1款工程价款选择固定总价承包或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方式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项目工程固定总价或固定综合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保持不变,不因市场变化、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任何因素而调整。 7.3 双方确定签约合同价中已充分考虑并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 (1)承包人的窝工损失(包括设备、图纸的暂时脱供); (2)设备材料的二次倒运发生的费用;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涨价费用; (4)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卸车及保管费; (5)其他:任何原因及情况下因施工造成的损失而产生的费用 。 7.4 工程款支付担保 发包人应按下列时间、方式、金额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时间: / 。 (2)方式: □工程款支付保函 □工程款支付保险 □其他: / 。 (3)金额: / 。 7.5人工费用 7.5.1 本合同价格中人工费按照以下第 ⑴ 种方式确定: (1)工程款采用总价计价方式的,人工费用为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声明的金额或比例。 (2)工程款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的,依据现场实际已完工程量进行计算。 (3)工程款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的,通过预算定额,依据现场实际已完工程量进行计算。 (4)其他方式: / 。 7.5.2 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具体为: £按月拨付 □按周拨付 □其他 / 。 承包人应在人工费用到达专用账户后 / 日内支付给农民工。 8.1 工程结算原则 8.1.1 若承包人在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事项发生后未向发包人书面呈报工程价款增加的签证单,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增加的工程价款,给予发包人的优惠,发包人无须将此项作为工程价款计算的依据。 8.1.2 承包人未经监理同意超出施工图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承包人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8.1.3 其他: / 。 8.2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8.2.1 根据本合同第7条约定,工程价款选择非按固定总价承包方式的,最终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由承包人根据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编制施工结算书,经由发包人审核作为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 8.2.2 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就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或审计,且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该审核或审计结论作为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依据。****政府****机关****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项目进行审计或财政评审的,发包人和****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依据,并据此据实调整工程价款。 9.1 工程款按以下第 ⑵ 种方式支付: 一次性支付达到合同价格 / %,支付时间: / ; 剩余价款: / 。 (2)分期支付: A.预付款支付达到工程总价/工程暂定总价(以下简称“签约合同价”)的 30 %,预付款中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时间: 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 ; B.进度款支付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70 %,支付时间: 项目主体完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 ; C.结算款支付达到工程结算价的 97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成后 30 日内支付。 9.2 发包人按工程结算价总额3%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清算。缺陷责任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缺陷责任期满后的 2 月内,发包人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若有)支付给承包人。 9.3 承包人可****银行或系统内有关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为****银行保函作为质量保证金,保函有效期不得短于缺陷责任期。 ****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设计质量保证金的,应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前向发包人提****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后 / 天内(含本数)向承包人支付第9.2款约定的合同价款。 9.4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等额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0.1 本工程由发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附件2),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监理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承包人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视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10.2 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本工程所需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按照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进行采购,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环保合格等证明,并对所购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如有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必须负责更换并承担费用。 10.3 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约定施工标准不符的,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提供,所拖延工期承包人自行负责,确保按期完工。 10.4 其他: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2.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11.1 发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 赵占武 。 11.2 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 赵志勇 。 11.3 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11.4 发包人项目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项目代表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承包人项目代表应予执行。 11.5 本工程项目发包人委托 **齐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 公司依法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 监理工程师: 文丽英 。 12.1 发包人权利 12.1.1 根据工程需要调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承包人;调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12.1.2 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保证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等。发包人的批准并不减轻或者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12.1.3 有权对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检查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12.1.4 督促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环境管理目标,不发生有损发包人形象和荣誉的有责行风事件和媒体曝光事件。 12.1.5 其他: 在施工中发包人如发现工程施工质量及材料不合格,或达不到发包方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由承包人按标准进行返工、整改及更换合格材料,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负担 。 12.2 发包人义务 12.2.1 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组织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的管理。 12.2.2 负责办理工程的立项和核准手续及允许工程施工的省厅(局)级及以上管理机构的文件。 12.2.3 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12.2.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使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12.2.4.1 水、电、通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现场; 12.2.4.2 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之间的通道; 12.2.4.3 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12.2.4.4 办理应由发包人负责的相关证件、批件; 12.2.4.5 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及交验; 12.2.4.6 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2.2.4.7 提出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和古树林木等的保护要求。 12.2.5 提供设备材料 负责提供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及其他实物。 12.2.6 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按时提供设计图纸。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 12.2.7 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发包人发包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 12.2.8 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12.2.9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1)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2)发包人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承包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发包人应当**承包人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其他: 在工程施工中,不能影响发包方职工正常工作 。 权利和义务13.1 承包人权利 13.1.1 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根据工程需要调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调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13.1.2 按合同约定取得工程价款。 13.2 承包人义务 13.2.1 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13.2.2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如果合同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承包人应对该部分工程全面负责。 13.2.3 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13.2.4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场地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装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及时拆除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并从现场运走任何废料、垃圾;竣工时清理施工场地。 13.2.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包括已办理领用的工程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13.2.6 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发包人有权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如果承包人或其分包商所负责的工程出现拖欠工资纠纷,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并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纠纷处理。 13.2.7 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档案管理。将档案管理纳入整个现场管理程序,坚持工程档案资料与工程同步。 13.2.8 承包人确认已阅读及理解合同附件****公司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与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规定。合同中各项规范、标准和合同规定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13.2.9 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视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3.2.10 承包人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3.2.1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1)承包人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户名: ;账户号: ;开户银行: ),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妥善保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使用的有关资料。 (2)对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的人工费用,承包人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专款专用。 (3)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4)承包人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基建工程施工实名制管理,加强支付信息实名登记、审核。工资支付实名制信息应包括工资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社****银行卡号、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以及劳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 (5)承包人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承包人、分包人应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和农民工人员签字等内容。 (6)承包人应当在施工项目部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明示相关事项。 (7)承包人应当依法与其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及时、准确、全面的****公司相关管理系统,否则施工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未在进场前编制《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信息报审表》或该报审表未经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审核通过的,施工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8)承包人应按照前款有关劳动用工要求对分包人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推行分包人农民工工资委托承包人代发制度。 ①承包人依法分包的,应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明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管理办法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流程、规定等内容。 ②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或兼职劳资专管员,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人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③承包人根据分包人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银行账户。完成工资支付后,承包人向分****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原件作为财务凭证附件由承包人存档保存。 承包人与发包人、分包人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承包人不得因争议不按照约定代发农民工工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包人负责清偿: ①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②因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10)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负责的工程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发包人有权从未结工程款中扣减与拖欠工资对应款项,并向农民工支付。承包人认可发包人扣减工程款项的行为,该行为视为发包人已按期履行相应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11)其他 : / 。 13.2.12 承包人承诺****公司对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各项管理要求,确保相应的**配置,确保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13.2.13其他: 1.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水、电源点接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2.按照发包人指定的位置由承包人进行安全围挡,做好安全文明施工 。 14.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的分包应严格执行合同的约定。 14.2 除劳务分包外,承包人不得将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14.3 按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分包合同中应加入与本合同相同的有关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的条款。 14.4 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承包人、分包商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强化分包商的责任意识。承包人应加强对分包商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抓好施工安全、质量工作。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承包人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设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14.5 其他: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 15.1 隐蔽工程验收:****工程部位,承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通知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在检验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15.2 竣工验收 15.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完成后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 3 份。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 7 日内组织验收。 15.2.2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15.2.3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及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承包人拒绝修改或修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修改,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15.2.4 若该工程需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应在该工程正式完工后,由发包人通知验收时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进行推延。 15.2.5 工程经竣工验收(复验)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复验)合格后 15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由发包人在出具的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需修改后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修改后经发包人重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由发包人在出具的工程接收证书载明。实际竣工日期也视为工程保修期起始日期。 15.2.6 因特殊原因致部分工程暂时不能竣工的,经发包人同意可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处理。 15.2.7 竣工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后进行审核确认,同时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15.2.8 其他: / / 。 15.3 保修责任 15.3.1 保修期限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具体保修期限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供热/供冷工程,为 2 个供暖/供冷期; (4)电气管线、室内外上、下水工程、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工程及道路工程,为 2 年; (5)其他: / ; (6)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在特别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15.3.2 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无偿维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代为履行,所需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6.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6.2 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6.3 除承包人的专利技术外,所有有关本工程的照片、录像、图纸、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及涉及的知识产权均为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本合同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16.4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17.1 承包人及其项目参加人员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到发包人技术信息、经验信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承包人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7.1.1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17.1.2 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17.1.3 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或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将上述信息、资料返还发包人,或按发包人要求作适当处理。 17.2 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至相关信息、资料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发包人书面解除承包人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起终止。 17.3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18.1 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18.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8.2.1 承包人发生歇业、解散或破产、停业整顿、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时; 18.2.2 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内容无法实施或目标无法实现的; 18.2.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执行的; 18.2.4 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8.3 合同解除后,对于已履行部分给合同各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按如下约定承担: 18.3.1 若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结算金额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实际工程量予以确认,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超付的合同价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8.3.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无故要求解除合同。若发包人同意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退还已付全部合同价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9.1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应就逾期部分向承包人****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19.2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的,应就逾期部分向承包人****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19.3 承包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19.4 如承包人无法按期完成本合同工程,每延误一日,应按签约合同价格的 0.05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 10 %的违约金。 19.5 当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应按照本条第19.3款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若承包人逾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 10 %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 19.6 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应及时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直至符合规定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 5 %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9.7 工程质量不达标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整改通知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进行彻底返工修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视同延误工期,承包人应按照本条第19.3款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若承包人逾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 10 %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 19.8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的,每延误一天, 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0.05 %的违约金。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有错误的,每发现1处错误,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 0.1 %的违约金。 19.9 施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含分包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 5 %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9.10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6条约定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1 %的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发包人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所获收益归发包人所有。 19.11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7条约定义务的,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 1 %的违约金,并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9.12 承包人非法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第三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 10 %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9.1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 5 %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 19.1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应按签约合同价格的 5 %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9.15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额部分向发包人进行赔偿,应承担的违约赔偿不以合同价格为限。 19.16 承包人违约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亦由承包人承担。 19.17 承包人因违约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发包人有权从任何一期合同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19.18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除本合同被依法解除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和已施工工程的完好。 19.19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但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总额累计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 10 %为限。但是,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额部分进行赔偿,且承担的赔偿金额不以签约合同价为限。 19.20 承包人、分包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承包人、分包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5 %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承包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本合同约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5 %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承包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本合同约定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的,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5 %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9.21 其他: / 。 20.1 本合同任何一方如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关索赔事件的证据,并有意向对方索赔,均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含本数),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简称“索赔通知”)进行索赔。 20.2 被索赔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天内(含本数)给予回应,包括要求对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就索赔处理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按第22条的约定办理。 21.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21.2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21.2.1 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1.2.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21.2.3 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21.3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10日内(含本数)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21.4 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合同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21.5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受影响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120日(含本数),合同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或终止本合同。 21.6 因政府行为、法律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签订合同修改变更协议。 22.1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 ⑵ 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 / 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 本工程 ****法院提起诉讼。 22.2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25. 其他事项25.1 本合同一式 6 份,发包人执 4 份,承包人执 2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2 如有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订补充协议。 25.3 本合同双方应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廉洁协议等。 25.4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26.1 履约担保 26.1.1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否 。 26.1.2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 。 26.2 其他: / / 。 (以下无正文)
附件1:价格表
附件2:发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 //////////////////////////////////////////////////////
附件3: 规章制度清单
附件4: 安全协议 甲方:****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和邢供电安[2003]12号文件《****非生产区域内分包单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要求,经甲、乙双方同意,签定本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双方应认真遵守。 一、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1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和要求。 1.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组织施工生产时应落实安全保护措施,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进行施工和安全监督,防止事故的发生。 1.3严肃安全纪律、技术纪律,规范安全行为,净化作业环境,禁止违章行为和野蛮施工。 1.4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实现主动预防、源头治本。 1.5发生事故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上报主管部门。由甲乙双方或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四不放过”原则制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二、甲方的具体责任 2.1认真落实项目管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对项目施工中的安全工作进行布置、检查和指导,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2.2进场施工前向乙方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及现场要求交底,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及纪律要求,乙方负责编写《施工现场危险源及安全技术措施书》。 2.3审查乙方提供的资质资料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签发安全施工许可证。 2.4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2.5定期对乙方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发现严重违章违纪和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停工,有权监督整改,依据国家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和甲方有关制度对乙方的违章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施工合同,清退出场,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的具体责任 3.1落实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施工中安全工作直接负责。 3.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遵守甲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甲方所执行的各种规定制度及甲方提出的安全施工措施和纪律要求,认真加强自身队伍的安全规范化管理、杜绝违章行为,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3.3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如实向甲方报告备案。 3.4乙方全体施****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认真遵守和执行。在施工中,乙方如有违章现象,经甲方指出后应立即进行纠正,不得拖延和推诿。 3.5按规定设置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三十人以上的必须设一名专职安全员,三十人以下的必须设兼职安全员,并建立安全保证体系),负责本单位、班组和现场的安全工作,安全保证体系资料报甲方备案。 3.6项目开工前,乙方负责按照《施工现场危险源及安全技术措施书》中内容做好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乙方项目负责人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现场交底,将危险源、注意事项,安全管理规定告知所有施工人员,无疑问后签字认定,由项目负责人保存项目结束后交甲方。 3.7不得录用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录用童工、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3.8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其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3.9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绝缘手套、绝缘鞋、工作服、手套等),对施工人员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3.10安全监督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事故处理: 4.1乙方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政治、法律责任。 4.2发生事故后,乙方现场人员应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事故原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4.3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五、其他 5.1此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方、乙方协商解决。 5.2此协议书是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3本协议自施工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施工合同终止,本协议自行失效。
甲方:**** 乙方:****
负责人或安全主管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附件5: 廉洁协议 发包人(甲方): **** 承包人(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促进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 国家电网 有关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 / 关于《 / 》,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自觉遵守国家和 国家电网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到 (一)甲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赞助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二)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乙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二)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三)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协议等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四、乙方如发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当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或刁难、延误工作。 五、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贿赂甲方工作人员,甲方应向乙方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作为工程承发包协议的附件,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见****机关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履约担保(若有)
附件7: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国网河****公司生产配套用房(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工程量清单全部项目内容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伍 年; 3.装修工程为 贰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贰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二十四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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