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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区**湖中路3号附1号2-7商铺招租 | ||
项目编号 | **** | 租赁底价 | 0.05 万元/月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8-0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4-10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市辖区>**区 | 资产类别 | 房产租赁 |
本出租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租赁信息并招租。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租赁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租赁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租赁,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我方租赁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涉及标的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将在资产租赁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就资产租赁公告内容、优先权行权期限、行权方式及后果等通知相关权利人;
7、我方对填写的电话、邮寄地址、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予以确认,请按此送达交易相关通知和函件;
8、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贵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我方若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承租方和贵所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资产租赁公告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名称 | **区**湖中路3号附1号2-7商铺招租 | ||||
坐落 | **区**湖中路 | 楼盘名称 | 民安佳苑 | ||
租赁底价 | 0.05 万元/月 | 租赁期限(年) | 3 | ||
租金支付方式 | 按季度缴纳 | 免租期 | 3个月,承租方租满3年且无违约行为,合同期最后3个月为免租期(承租方未租满36个月或有违约行为的不享受免租期) | ||
租金递增方式 | 无 | 招租用途 | 1、一楼商铺不能经营棋牌娱乐;2、不能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如烟花爆竹等)、农药化学物品、废旧回收、丧葬用品、汽修、洗车等业态及业种、项目;3、不能经营不利市政形象的业态及业种、项目,如:铝合**窗加工、面条加工、菜籽油加工等项目。 | ||
产权证号 | |||||
楼层 | 结构 | - | |||
房屋证载用途 | 房屋建筑面积 | 约35平方米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否 | 移交时限 | 出租方负责在承租方签订合同并付清标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联交所服务费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 |||||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邓老师 | 联系电话 | ****3875 |
招租方名称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承租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联交所出具《交易资格确认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联交所提交承租申请且通过资格审核,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三、为保护出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出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租赁合同生效且结清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含**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后,可凭租赁合同、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到**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其交易保证金由**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商铺租赁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成为承租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招租方签订合同。 五、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无房地产权证、****派出所门牌号地址、出租面积系出租方自行测量等)及有关政策规定,若决定承租,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租赁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付为准,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租赁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标的无房地产权证,承租方在房屋租赁后不得以该事项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七、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金额为3个月租金)和履约保证金(2万元)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剩余租金由出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期满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能遵守合同并经出租方验收房屋无损坏、完结退房手续的,出租方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出租方损失,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八、租赁前的房产相关费用由出租方负责,标的移交后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出租方名义交纳的以出租方名义交纳),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1.6元/㎡﹒月。 九、**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为:租赁年限内成交租金总额的招租底价部分按1.26%收取,由租赁双方各自承担0.63%;较招租底价增值部分按2%收取,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方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十、出租方负责在承租方签订合同并付清标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联交所服务费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租期自移交完成之日起计算,租金自移交完成且免租期结束后开始计算。 十一、房屋及店招门头改造装修、排水管道整治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方可实施,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不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承租方对房屋装修、装潢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如不再续租,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补偿其装修、装潢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标的结构和装修进行损毁。 十二、租赁期内,标的应严格按照招租用途使用,禁止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如烟花爆竹等)、农药化学物品、废旧回收、丧葬用品、汽修、洗车等业态及业种、项目;禁止经营不利市政形象的业态及业种、项目,如:铝合**窗加工、面条加工、菜籽油加工等项目;一楼商铺不能经营棋牌娱乐。经营者因自身原因违法造成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十三、标的排水及电源已安装完毕,承租方需在指定位置自行搭接,标的天燃气未安装,承租方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安装,搭接、安装等工作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搭接、安装等费用)以及在搭接、安装等工作中发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包括安全责任、环保责任、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到期未续租或提前解约时承租方需负责将标的恢复原貌,标的恢复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清理等)及安全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及**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四、标的面积、基础配套设施等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基础配套设施等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五、以上标的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转租。 十六、项目的备查资料:《商铺租赁合同》。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其法定代表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法定退休年龄内)。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18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分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老师 | 联系电话 | ****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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