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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2024年8月-01(常规烟煤)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
大唐****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5,000吨
3. 交货地点:**省,**市,**县,**电厂一、 二期卸煤沟或煤场
4. 交货日期:2024-08-04 至 2024-08-17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结算方式: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卖方持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单及卖方给买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和买方结算煤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所开完整票据后,及时支付卖方煤炭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08-03 10:56:25
四、质量标准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4,600 | <3,0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1.5 | ≥4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26-35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1,400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一、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2.(1)若卖方对买方低位热值、干燥基全硫、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的化验结果有异议,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化验报告与买方进行核对,由买方对存样进行复检化验。若买方两次化验低位热值偏差不超过100千卡/千克时(干燥基全硫偏差不超过0.12%、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偏差不超过2%),以第一次化验结果为准;若热值偏差超过100千卡/千克时(干燥基全硫偏差超过0.12%、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偏差超过2%),按两次平均数为结算参考值;若卖方对买受人复检化验仍有异议,由双方共同将封存的原煤样送至第三方(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化验机构)进行仲裁化验。双方根据第三方出具的化验报告中相关数据及买方原化验报告中的收到基水分值,按国家相关标准折算出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折算后的收到基低位热值(干燥基全硫、干燥无灰基挥发分)与买方化验结果相比较,若不超过买方化验结果±100千卡/千克时(干燥基全硫不超过±0.12%、干燥无灰基挥发分不超过±2%),视同于买方化验结果;若折算后的收到基低位热值超过买方化验结果±100千卡/千克时(干燥基全硫超过±0.12%、干燥无灰基挥发分超过±2%),以第三方化验机构结果为准;(2)合同期内随机抽检灰熔点,灰熔点ST≥1400℃。灰熔点ST<1400℃时,供应商暂停供煤进行整改,****电厂人员确认后可恢复供煤。(3)对于化验结果1250℃≤灰熔点ST<1400℃的不合格煤源,暂不进行考核;化验结果灰熔点ST<1250℃不合格的煤量按20元/吨做结算价格考核。(4)本合同期内最近一次抽检合格次日或合同开始日起至燃料质检部出具灰熔点不合格结果之日止所发生煤量均认定为该矿点不合格煤量;若卖方对买方灰熔点的化验结果有异议,在两日内提出仲裁申请,由双方共同将封存的原煤样送至第三方(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化验机构)进行仲裁化验,如仲裁结果合格,以第三方化验机构结果为准;如仲裁结果仍不合格,则按原抽检结果执行。
3. 检验费用:发生仲裁时,仲裁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仲裁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4.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因人为因素或非人为因素出现煤质异常和纠纷的,除合同约定的条款外,参照买受人“**国际质检《**电厂煤质异常处理规定》”执行。
二、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到厂含税综合价。一票结算,全部开具13%的煤款增值税发票。
到厂含税综合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发热量指标以低位热值Qnet,ar≥4600千卡/千克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元/1000千卡)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烟煤+4600+1.5 | Qnet,ar≥4600 | X1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2、 质量调整价:
(1)发热量指标以低位热值Qnet,ar≥4600千卡/千克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计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计价:
品名/ 煤种 | 煤质 指标 | 指标范围 | 执行价 (元/1000千卡) | 加权 方式 | 备注 |
烟煤+4600+1.5 | Qnet,ar | 4500≤Qnet,ar<4600 | X1-0.001 | 合同 周期 | (1)若入厂煤单日低位热值Qnet,ar≥4900千卡/千克,单日计价,且该日所有指标均不参与合同期加权;(2)若入厂煤单日低位热值3300≤Qnet,ar<4150千卡/千克,按15元/吨的计价标准乘以当日的结算量,在结算总额中进行扣罚;(3)若入厂煤单日低位热值Qnet,ar<3300千卡/千克,按20元/吨的计价标准乘以当日的结算量,在结算总额中进行扣罚。 |
4400≤Qnet,ar<4500 | X1-0.002 | ||||
4300≤Qnet,ar<4400 | X1-0.004 | ||||
4200≤Qnet,ar<4300 | X1-0.006 | ||||
4100≤Qnet,ar<4200 | X1-0.010 | ||||
4000≤Qnet,ar<4100 | X1-0.020 | ||||
Qnet,ar<4000 | X1-0.040 |
(2)挥发分指标以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26%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 煤种 | 煤质 指标 | 指标范围 | 价格增减额 (元/吨) | 加权 方式 | 备注 |
烟煤+4600+1.5 | Vdaf | 26%≤Vdaf | 0 | 合同 周期 | 若单日供煤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23%,按20元/吨的计价标准乘以当日的结算量,在结算总额中进行扣罚。 |
20%≤Vdaf<26% | 当25%≤Vdaf<26%时,价格下调10元/吨,以此为基准,挥发分每下降1%,价格增扣10元/吨 | ||||
Vdaf<20% | -80 |
(3)硫分指标以干燥基全硫St,d≤1.5%为基准,鉴于当前迎峰度夏保供期间,在控制硫分的同时,确保燃煤供应量,硫分St,d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 煤种 | 煤质 指标 | 指标范围 | 价格增减额 (元/吨) | 加权 方式 | 备注 |
烟煤+4600+1.5 | St,d | St,d≤2.0% | 0 | 合同 周期 | 若单日供煤干燥基全硫St,d>2.3%,按15元/吨的计价标准乘以当日的结算量,在结算总额中进行扣罚。 |
2.0%<St,d≤2.5% | 当2.0%<St, d≤2.1%时,价格下调2元/吨,以此为基准,硫分每增加0.1%,价格增扣2元/吨 | ||||
St,d>2.5% | 当2.5%<St, d≤2.6%时,价格下调15元/吨,以此为基准,硫分每增加0.1%,价格增扣5元/吨 |
3、 数量调整价:
以合同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指标名称 | 指标范围 | 价格增减额 (元/1000千卡) | 加权方式 | 备注 |
烟煤+4600+1.5 | 实际供煤结算量 | 实际供煤结算量<合同量的40% | -0.015 | 合同 周期 | 实际供煤结算量超过合同量110%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
合同量的40%≤实际供煤结算量<合同量的65% | -0.010 | ||||
合同量的65%≤实际供煤结算量<合同量的80% | -0.005 | ||||
合同量的80%≤实际供煤结算量<合同量的95% | -0.003 | ||||
合同量的95%≤实际供煤结算量≤合同量的110% | 0.00 |
4、 燃煤运输使用纯电动车拉运优先中标。
5、****电厂供煤期间电动车拉运日均不得低于15车次。
保证金规定
供****电厂供煤或之前供煤有未结清煤款但不足以下额度:“合同量不超过5000吨时的对应基础金额为20万元,合同量在5000吨基础上每增加5000吨时(不足5000吨,按0吨计算)金额相应增加10万元”,供煤单位****电厂交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若****电厂****电厂有未结清煤款超过以上额度的,则无需再交保证金,但要冻结其相应数额的煤款作为抵押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扣罚标准如下:若实际供煤量(入厂计量数)<合同量的10%,扣罚合同量所对应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合同量的10%≤实际供煤量(入厂计量数)<合同量的20%,扣罚8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量的20%≤实际供煤量(入厂计量数)<合同量的30%,扣罚6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量的30%≤实际供煤量(入厂计量数)<合同量的40%,扣罚4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量的40%≤实际供煤量(入厂计量数)<合同量的50%,扣罚2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量的50%≤实际供煤量(入厂计量数),不扣罚履约保证金。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起诉。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公司
2. 联系人:赵**
3. 联系电话:133****5990
八、备注
受****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公司 收款银行:****银行****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7111 税务登记号:****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市**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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