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中心建设项目第三标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花园商办楼区幢四层众创空回401室
被投诉人1:****医院
地址:****医院闸**闸北路与雷古路交叉口东南方向
被投诉人2:******公司
地址:**市**县世纪大道与****服务中心四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创业园3栋2层201、202、203室
当事人:****
地址:******创业园3栋2层201、202、203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8月23日向****医院及******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8月30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4年9月13****机关正式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公司****,所投标产品医用可视喉镜,品牌为**,其中有4条不能满足招标要求。事实依据:(1)招标要求摄像头拍照像素≥200万,中标单位所提供产品未百万级像素。(2)招标要求视场角:65°~75°中标单位实际为51°~69°。(3)招标要求电池续航能力:≥5小时,充电时间:≤4小时,电池使用寿命:循环充电≥800次,中标方实际为电池续航能力:1小时,电池使用寿命:循环充电300次。(4)招标要求光源内置高功率防水LED光源,光照度:≥3000lux,中标方光照度实际为≥500lux。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的分项报价里的除颤仪品牌为科曼和喉镜品牌为**,中小企业声明函里却把除颤仪和喉镜都写成是**的,而科曼属于大型企业,不是中小企业,不享有价格减免,属于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应标,而且项目编号和本次招标不对应。事实依据:中标单位的分项报价表和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事项3:分项报价里只体现了II-F-MAC3是成人中号镜头,招标要求是(★每套标配新生儿镜头2个,儿童镜头2个,成人镜头2个)。事实依据:中标方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厂商官网技术参数配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项目投诉事项1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本项目投诉事项2、3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
2024年10月12日